转载自:南京公证处 家事法苑
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是否可以解除?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目的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照顾和保障。
近日,尹老先生来到南京公证处,找到之前给他办理过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的公证员,询问能否解除此前办理的遗赠扶养协议。
尹老先生今年已经87岁了,有过一段婚姻,女方带了一个儿子过来一起生活,尹老先生结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与继子的关系也不好。十年前,因为家庭琐事纠纷,妻子带着继子一起离开了他,至今很多年都不联系了。尹老先生的父母早就去世了,两个妹妹也远嫁他乡,基本不怎么联系。
尹老先生年轻的时候在部队当过兵,有一群很好的老战友,特别是与张老先生感情一直很好。近几年,尹老先生因为生病的缘故导致行动不便,都由张老先生的儿子小张帮忙。两位老先生几十年的战友、邻居关系,彼此十分了解、信任,因此尹老先生与张老先生商量,能不能以后由小张来负责自己的生养死葬问题,作为回报,尹老先生去世后的所有财产都留给小张。小张表示愿意承担起照顾尹老先生的责任,爽快同意了。于是,尹老先生和小张一起到南京公证处,办理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去年起,小张因升职频繁出差,有时前往国外一待就是好几个月。尹老先生的身体也出现了问题,不仅得了白内障需要开刀动手术,而且膝盖的半月板受损需要更换,行动不便,需要卧床静养。时间一长,尹老先生得不到很好的照顾而心情不好。小张也觉得十分不好意思。尹老先生和小张在交流想法后,双方来到南京公证处,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公证员在听完尹老先生和小张双方的陈述后,认为当初尹老先生与小张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都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小张因工作原因已经满足不了尹老先生的照顾需求,在这种情形下,协议继续履行存在一定的困难,且双方都协商一致,不存在任何矛盾和争议,尹老先生和小张均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书》于法有据,可以解除。
公证员说法
遗赠扶养协议履行过程中,扶养义务除了包括物质的给付供养,还有看望、照顾等情感慰藉的投入。因此,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一定人身性,其订立以遗赠人和扶养人特别的信任关系为基础,但也存在信任关系破裂的可能性。如果双方关系不佳,协议履行难以为继,那该协议签订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协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和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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