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协议书中约定了前提条件,若一方反悔,还能生效吗?

2023-10-21

以下文章来源于家事案例中心 ,作者李慧萍

裁判要旨

婚内财产协议书中所涉系争房屋的分割内容,系以离婚为条件,一方反悔的,应当认定该条财产分割内容没有生效。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审诉请

依法分割上海市海潮路案涉房屋,房屋归两被告,两被告向原告陈某2、王某支付折价款280万元,向原告陈某支付折价款112万元。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

原告:陈某 2(陈某父亲)

原告:王某(陈某母亲)

被告:张某(陈某前妻)

被告:陈小某(系张某、陈某的儿子)

陈某系陈某2、王某的儿子。

2007年9月28日,陈某与张某登记结婚。2009年5月23日,生育陈小某。

2009年7月5日,原、被告5人作为买受人(乙方)与卖售人(甲方)就系争房屋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系争房屋转让价款140万元。原告陈某作为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50万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贷款本息已偿还完毕。

2009年8月10日,系争房屋产权登记至原、被告五人名下,为共同共有。

2016年1月2日,陈某书写纸条一张,载明“本人婚后与数名女性关系暧昧,甚至于2015年6月9日和12月15日分别与21岁K姐,28岁网上认识女性在陆家浜路海友酒店发生性关系。至此,婚姻关系破裂,愿意净身出户。婚后共同财产归女方抚养儿子所有!特立此字据申明!”

2017年12月3日,陈某书写纸条一张,载明“2017年11月28日夜班在10-12门口大约碰头二次约45分钟左右,在车上闲谈,约定二人再好好聊聊,二人提前出厂门,随后上床了(开车送她回家),约一小时后离开回家。随后她电话、短信息不断。”

2018年1月17日,陈某与张某签署婚内财产协议书,约定陈某一旦出现婚外情出轨、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同意在离婚时(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放弃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归张某所有,同时配合张某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


2019年,原陈某起诉离婚。2019年11月28日,法院判决陈某张某离婚,陈小某随张某共同生活等。


原、被告一致确认,系争房屋现市场价值为575万元,首付款90万。目前该房屋由张某出租给他人。

关于系争房屋的出资,原、被告双方存在争议如下:

三原告称:陈某2、王某以出售赤峰路房屋所得房款69万元以及二人的积蓄6万元共计支付了75万元,陈某和张某支付了15万元,原告陈某2、王某在购买系争房屋时出资一半,故二人享有系争房屋一半的产权份额,即二人各占25%,陈某和张某各占20%产权份额,陈小某未出资、贡献较小,占10%产权份额。

二被告称:首付款90万元中,被告张某支付了25万元,这25万元是通过银行转账给三原告之一的,剩余首付款是三原告支付的;50万元公积金贷款,原告陈某是主贷人,张某也以其公积金参与了还贷;按照产权登记,原、被告五人应各占20%产权份额,另根据婚内财产协议书,陈某放弃系争房屋产权份额,其份额归张某所有,故张某份额为40%。

法院裁判

一、系争房屋是否应进行分割?

系争房屋为原、被告五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原系夫妻,2019年11月28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共有基础丧失,现三原告要求分割共有物,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原、被告各自的份额是多少?

关于原、被告五人在系争房屋内的产权份额,因系争房屋登记为共同共有,一般应当由共有人平均分割,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予以酌定。

1、关于涉案房屋首付款出资

根据赤峰路房屋和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时间以及原、被告陈述,原告陈某2以其出售赤峰路房屋所得价款69万元支付了系争房屋部分首付款的事实更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予以采信。剩余首付款由谁支付,原、被告陈述不一且均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结合原、被告的陈述予以综合判断。

2、关于涉案房屋贷款出资

贷款50万元及其利息系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内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完毕。被告陈小某系未成年人,未出资,但三原告以及被告张某仍将被告陈小某列为共同共有人之一,即是将自己部分份额赠与给被告陈小某。

综上,本院结合各当事人之间的家庭身份关系、出资情况以及贡献大小等因素,酌情确定系争房屋中,原告陈某2和王某合计享有48%产权份额,原告陈某和被告张某合计享有38%产权份额,被告陈小某享有14%产权份额。

三、关于陈某与张某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

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中所涉系争房屋的分割内容,系以离婚为条件,现原告陈某对此反悔,应当认定该条财产分割内容没有生效,本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案件的生效民事判决已查明,原告陈某两次自书纸条载明其在婚内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足以证明其确有违背婚姻忠实义务的不当行为,其对婚姻有过错,故对于其和被告张某某合计享有的系争房屋的38%产权份额,其应少分,本院酌情确定原告陈某和被告张某按照45%和55%的比例予以分割。

四、关于谁拿房屋所有权、谁拿折价款?

考虑到原、被告双方所占产权份额的大小及折价款给付金额,系争房屋归原告方较适宜。三原告要求二被告的份额均归原告陈某所有,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三原告认为原告陈某2和王某份额均等,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

(1)上海市海潮路案涉房屋由原告陈某、原告陈某2、原告王某按份共有,原告陈某享有52%产权份额,原告陈某2和原告王某各享有24%产权份额;被告张某和被告陈小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原告陈某、原告陈某2、原告王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原告陈某承担;

(2)原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张某和被告陈小某上述房屋折价款2,006,750元。

案号:(2020)沪0101民初22320号

案由:共有物分割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作者:李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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