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
夫妻协议离婚后,女方提出在男方父亲出资以女方的名义购买房产后与其子复婚,男方父亲转账后女方购买房屋一套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双方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后不久女方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男方父亲遂将女方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借款,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来源 | 天津三中院
作者 | 徐叶俊
原标题 | 以案释法丨以获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前提条件的行为,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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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马先生之子与李女士协议离婚。后,李女士提出在马先生出资以李女士的名义购买房产后与其子复婚。2020年8月27日,马先生向李女士账户转账562,917元。2020年8月31日李女士将其中56,650元转给马先生之子的账户。2020年9月24日,李女士用该款项购买某处房屋一套,其中支付房屋首付款等各项费用共计496,676.15元,该房产登记在李女士名下。
2022年4月2日,马先生之子与李女士重新办理结婚登记。2022年5月30日,李女士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2022年6月10日,马先生以赠与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李女士,后撤诉。2022年8月9日,马先生又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李女士,请求判决李女士返还其借款562,9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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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同意在马先生出资以李女士的名义购买房产后与其子复婚的行为属于以获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前提条件的行为,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李女士应将涉案款项562,917元返还给马先生。另,李女士向马先生之子支付的56,650元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故判决李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马先生562,9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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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本案裁判明确双方并无借贷合意,马先生给付李女士款项系赠与行为,准确认定以获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前提条件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裁判从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考虑,遵循婚姻家庭道德观,切实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该案对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类案件的审理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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