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多次表示不同意丈夫炒股。而丈夫将房屋出售收到尾款后未告知妻子,而将其用于炒股,并产生了大量亏损。妻子知道后以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诉至法院,要求丈夫向其支付售房款,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来源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 张清波、李宝霞
陈某与曾某婚后共同出资购得涉案房屋,房屋登记于曾某名下,双方约定因房屋首付为陈某父母所出,因此陈某享有房屋三分之二的份额,曾某享有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2020年曾某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的价格出售,房款为分期支付,曾某收到尾款后未告知陈某而将其大多用于炒股,并产生大量亏损。此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多次向曾某表示不同意其炒股。现陈某以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起诉,称曾某长期不顾其反对而炒股,故要求曾某向其支付120万余元售房款。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涉案房屋因出售所获得的售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曾某未将其获得尾款的事实告知陈某,且私自将钱用于炒股投资并产生了大额亏损,侵害了陈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陈某要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请求。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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