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红提交了涉案欠条、收条、视频等证据,收条载明小明收到现金39万元,小红未提交当日支付小明现金39万元的证据。
如果涉案款项是对之前借款的结算,则应由小红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小红所提交的支付记录均为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相关数额与欠条数额不一致,且小明也多次向小红转账。小红主张双方恋爱同居关系于2022年1月16日结束并由小明出具欠条,但双方此后仍有4笔微信转账往来,与小红述称相矛盾。
小红所提交的微信、支付宝转款记录,转账笔数较多,小至几十元,大到上万元,该支付方式不符合借款交易习惯。小明辩称出具案涉欠条是为了维系与小红之间的恋爱同居关系,且小红认可双方当时为恋爱同居男女关系。综合上述情况,小红主张双方存在39万元的借贷关系,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举证责任没有完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小红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