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版:彩礼返还“条件+比例”参考表

2025-05-26

转载自:民法典权威解读

因彩礼返还引起的纠纷案件屡见不鲜,微信公号“刘璐萍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二)》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践中相关的司法案例,整理出以下彩礼返还的条件及比例,供大家参考。(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2xrTDbtT_5gRfKe93JBxk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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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附:7件人民法院案例库彩礼返还裁判规则

1、董某诉朱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2023-07-2-012-003 / 民事 / 婚约财产纠纷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1.30 /   (2021)苏05民终1030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3.29

裁判要旨

涉彩礼返还纠纷中,不论是已办理结婚登记还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共同生活时间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本案中,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登记结婚后仍在筹备婚礼过程中,双方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规划,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宜认定为已经共同生活。但是,考虑到办理结婚登记以及短暂同居经历对女方的影响、双方存在共同消费、彩礼数额过高等因素,判决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能够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2、李某某诉华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2023-07-2-012-002 / 民事 / 婚约财产纠纷 /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6.28 /   (2022)豫04民终163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3.06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的规定,应当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驳回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有利于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特别是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3、祝某某诉戴某1、白某某、戴某2婚约财产纠纷案

2023-07-2-012-004 / 民事 / 婚约财产纠纷 /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 2018.07.25 /   (2018)吉0403民初1158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3.29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虽然本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已生育一子。孕育子女对女性生理、心理均会产生较大影响,基于这一因素,应对彩礼返还数额予以酌减。同时,戴某1、白某某、戴某2是共同家庭成员,共同接受、支配该彩礼款。戴某1接受彩礼款15万元的行为可视为三人的共同行为,故应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4、张某文诉宋某欣离婚纠纷案

2024-07-2-014-002 / 民事 / 离婚纠纷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0.26 / (2021)鲁01民终951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11

裁判要旨

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应当综合考虑双方感情基础、共同生活时间、离婚原因、婚姻史等因素。对于接受彩礼一方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应当判令其全额返还彩礼,从而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维护正常的婚姻关系和公序良俗。

5、陈某旺等诉林某杉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2024-07-2-012-002 / 民事 / 婚约财产纠纷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2.04 / (2023)01民终937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23

裁判要旨

按照我国传统习俗,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当事人在解除婚约、返还财产时,一方的父或母作为代表,就返还婚约财产达成协议,对婚约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该协议真实有效且已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郑某诉施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2023-07-2-012-005 / 民事 / 婚约财产纠纷 / 平潭县人民法院 / 2022.12.29 / (2022)闽0128民初5080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判断某笔款项是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主观上要看双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客观上要考察支付款项类型、支付方式是否具有习俗性、给付财物的数额、给付方经济状况等因素。

7、涂某雄诉蒋某珍婚约财产纠纷案

2024-07-2-012-001 / 民事 / 婚约财产纠纷 /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6.20 / 2023)浙08民终44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20

裁判要旨

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自认识伊始为满足自身物质需求不断以结婚先决条件为由向对方索取财物,未用于共同生活,又以未达到彩礼标准为由拒绝结婚的行为,与恋爱中的一般赠与存在差别,应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应作否定性评价,索取的财物应当予以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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