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需转载本文,请在文末留言
转载时烦请注明转自“《环球法律评论》公众号”字样
内容提要:《民法典》没有规定婚约,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婚约却是后续彩礼返还、费用偿还乃至损害赔偿问题的逻辑起点。唯有正视婚约的民法意义,方可在逻辑融洽的规则体系中应对和解决上述问题。婚姻自由原则对婚约制度的构建起到基础性作用。婚约不可诉请履行,其既非预约,也非本约,违反婚约也不导致结婚的缔约过失责任,但婚约构成包括彩礼在内一系列后续无偿财产给付的原因。应当用婚约财产的概念统摄彩礼以及其他基于婚约无偿给付的财产。在违反婚约的情形下,婚约财产应当适用给付目的不达的不当得利进行返还。婚约当事人基于婚约所付出费用的偿还本质上不属于婚约财产返还问题,而是损害赔偿问题。从解释论上看,该费用在现行法下无法得到赔偿。在法政策层面,应当基于公平原则,在不会形成“结婚强制”的前提下对因信赖婚约而为合理支出的一方适当补偿。
关键词:婚约 婚姻自由 缔约过失 不当得利 公平责任
作者:于程远,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环球法律评论》2025年第1期
因篇幅较长,注释从略。
原文请参见环球法律评论网站:
https://globallawreview.ajcass.com
一、引言:婚姻自由原则下
婚约理论与现实的割裂
二、悔婚自由:婚姻自由原则之体现
三、违反婚约的财产返还
四、违反婚约与损害赔偿责任
五、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