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房产加名没用了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新规下的法律真相

2025-06-02


2025年2月1日,婚姻家事领域非常重磅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正式生效。


司法解释共23条,针对民法典实施以来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重点对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夫妻间给予房产、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抢夺匿藏未成年子女等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一一回应。


新法出台,我跟我们团队立刻展开学习,就新司法解释重点法条的变化进行专业解读。


其中,房产加名问题尤为引人关注,我们后台也收到不少这类问题的留言咨询,本文将从律规定司法实践律师建议三个层面,就房产加名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房产加名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


1.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加名:可能构成赠与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加名,按照赠与的规则处理。


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赠与人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


若婚后在房产证上增加配偶名字,法律上可能认定为赠与行为,即产权人自愿将部分份额赠予配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进一步明确,婚前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加名并登记为共同共有的,离婚时应当综合考虑财产来源、双方贡献、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合理分割,不必然均分。


这意味着,即便加名,法院仍可能根据出资情况、婚姻存续时间等调整分割比例,而非机械适用“一人一半”。


2.

除了这种情况,房产加名依然有效


婚前一方房产,婚后加名,但接收方短时间内即提出离婚,且给予方没有重大过错。双方对房产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将房产判归给予方所有。


这一特别的规定与8年前闹得沸沸扬扬的“翟欣欣骗婚案”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


简单回顾“翟欣欣骗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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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欣欣与苏成茂通过婚恋网站相识,交往3个月即闪婚。婚姻关系仅维持一个月,翟欣欣便以举报苏成茂公司违法等作为威胁的手段,要求苏成茂同意离婚并支付一千万的巨额赔偿。


两人相识短短6个月内,苏成茂便赠与翟欣欣房产、车辆及价值百万的奢侈品、珠宝等。

这个案件当时引发热议,2023年该案的诉讼中,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苏成茂的赠与行为。


两年后出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重点打击了在一方无重大过错时,另一方像翟欣欣一样企图通过短暂的婚姻获得大额财产的不劳而获的行为。


新司法解释对于夫妻间给予房产的问题,有了更为明确和细致的规定。它不再一刀切地认为加名即共有,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如加名时的真实意图、出资情况、财产来源、双方贡献、婚姻存续时间、是否有其他协议等进行综合判断。


这意味着,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将更加注重证据和事实,力求做到公平公正。


司法实践中的房产加名分割规则


结合新规及近年判例,法院在分割加名房产时通常考虑以下因素:


1、出资贡献:


若加名方未出资,可能仅分得10%-30%;若共同还贷或装修出资,比例可能提高。另外也会考虑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的付出(如照料老人、抚育子女)等方面。


2、婚姻存续时间:


婚姻短暂(如1-2年)可能少分;婚姻长久(如10年以上)比例可能提高或接近均分。


3、加名目的:


若证明加名系出于情感因素(如“表诚意”,希望双方长久共同生活的预期),非真实财产约定或赠与的意思表示,可能影响分割比例。


4、书面协议:


若有《房产共有协议》明确份额,按协议执行;若无,则按法律规定处理,在个案中视具体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处理。


律师建议:如何规避房产加名风险?


1、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书面约定房产加名后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或者书面约定份额,如“加名后产权各占50%”,明确财产归属,避免争议。


2、签订《赠与协议》并办理公证确保协议效力,明确房产加名行为属于赠与性质。


3、离婚时理性主张权益,举证贡献度。提供还贷、装修、家庭付出等证据,争取更高比例。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行为,注意收集相关证据。


4、协商优先:若关系未彻底破裂,可通过协议约定房产归属,从而免于负担高昂的诉讼成本。


房产加名并非简单的“爱情承诺”,其法律后果可能影响重大财产权益。作为婚姻家事律师,建议当事人在加名前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协议、公证等方式明确权利义务,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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