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一生未结婚生子,过世前没有立遗嘱
父母皆已过世
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认为
作为亲属
他们有权利继承叔叔(舅舅)的遗产
遂诉至法院
他们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典型的继承纠纷案件。
案
情
简
介
2024年10月,年过八旬的刘老先生因病离世,留下房产和百万存款。老人一生无儿无女,父母、配偶均先其去世,四位兄弟姐妹中仅有弟弟和妹妹健在,哥哥、姐姐早年离世,各留下两名子女。因老人生前未立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遗产分配问题引发家族纠纷。两位健在老人主张,作为直系兄弟姐妹应继承大部分遗产;四位甥侄辈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规,他们有权代位父母继承遗产。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刘老先生生前未订立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应适用法定继承。因其无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鉴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姐均已去世,应由其弟弟、妹妹及兄姐之子女代位继承。法院综合考虑各继承人对老人的照顾情况,最终判决:刘老先生弟弟继承25%、妹妹继承23%,四位甥侄辈各继承13%。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8条第2款规定了侄甥代位继承制度,主要针对被继承人死亡时既没有第一和第二顺位继承人,也不存在适用第1128条第1款代位继承的情形。在本案中,刘老先生未婚未育,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两个兄弟姐妹都先于死亡,因此其遗产根据法律规定可由侄甥进行代位继承。
增设侄甥代位继承规定具有双重意义:一是鼓励亲属间互助赡养,增进亲情交流;二是保障遗产在家族内部流转,减少无人继承情况。本案不仅涉及遗产分割问题,更关乎家族血脉延续。判决结果体现了对每位家庭成员的尊重和对亲情的呵护。法官特别提醒,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可有效避免继承纠纷。
减少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利于家族财富的传承。
代位继承基本原则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即被代位继承人如果健在时能继承多少份额,代位继承人也一般只能继承多少份额。若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则无权再继承遗产;相应地,代位继承人原则上也就不能再主张代位继承。
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1、“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有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1)在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内,保留被继承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内,排除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代位继承的辈数限制
1、子女作为被代位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即:晚辈直系亲属代位继承的,不受辈数的限制;
2、兄弟姐妹作为被代位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即:晚辈旁系亲属代位继承的,仅限于被继承人的侄子女、外甥子女一代;若侄子女、外甥子女也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不发生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分配多得遗产情形
1、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2、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继承人之外的适当分得遗产的人,
不发生代位继承
1、无论《民法典》还是《继承法》均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2、如果有权适当分得遗产的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则不发生代位继承。
丧偶儿媳、女婿分配遗产情形
1、根据《民法典》和《继承编解释》,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则为独立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且不影响其子女作为已死亡配偶的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遗产;
2、如果丧偶儿媳、女婿先于公、婆或者岳父、岳母死亡的,则不再重复地发生两次代位继承。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
1、遗嘱是遗嘱人自由意志之体现,遗嘱继承不应适用代位继承。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时,这部分遗嘱不发生代位继承,所涉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2、若先死亡的“遗嘱继承人”亦属于法定继承人(之一),根据法定继承,其有权继承的部分可发生代位继承。
审核丨贺雪丽
责编 | 王 莹
编辑丨顾 晗
来源:碑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