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老年人同居生活中,情感的交流与表达往往有着独特的形式。
一方可能会因为对另一方的关心与感激,主动承担起两人共同的生活花销,比如支付日常的柴米油盐、水电费等费用,或者为对方购买衣物、保健品等生活用品,这些行为背后,是他们对陪伴的珍视、对彼此付出的认可,以及对这份感情的真挚表达。
然而,这种基于情感的行为在法律层面却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老年人同居关系并不像婚姻关系那样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一旦双方发生矛盾或关系破裂,之前那些出于情感而做出的财产付出,可能会引发纠纷。
比如,承担的花销是否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的投入?本文以工资卡交付为例进行分析:
一、同居关系的一方将自己的工资卡和收入交给另一方的行为究竟是让另一方代为保管?还是承担共同生活中的共同开支?
在对工资卡和收入的款项或者对双方的同居生活开销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双方的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工资卡和收入都交给另一人管理,有可能被认定为出于特定原因承担两人共同生活支出的行为。
虽然一方向另一方做出了出于特定原因承担两人共同生活支出的意思表示。
但是这种意思表示是单方面的,不能因为自己做出了用个人收入承担共同开销的行为就认定对方的收入也应当用于承担共同开支。
一方将其工资卡和打工收入交给另一方保管,该行为实际是用其收入承担共同生活支出的意思表示;
而另一方并未作出此类意思表示,其收入应为个人财产。
二、同居之后双方的收入是否依法就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
同居关系与夫妻关系不同,同居期间的各自的收入是不能当然地视作两人的共同财产的。
如果一方从未承诺或者双方从未约定将自己的收入用于共同生活,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属于仍属于各自的个人财产。
若在双方同居后两人共同出资获得的财产,该财产可能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但同居双方可以针对收入问题单独约定,如约定两人的收入都属于共同财产等,如果双方有约定,则以约定优先。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二人亦未约定同居期间财产为共同所有,对于同居期间各自的收入,不能当然视为共有财产在分手时予以分割。
结语:
在“银发孤独”现象日益凸显的当下,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以“黄昏伴”模式相互取暖。
他们既期待晚年有人“共剪西窗烛”,又因子女反对、财产顾虑等现实压力而怯于缔结合法婚姻。这种“伴而不婚”的选择更要在双方之间明确财产约定,用法律护航温暖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