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对当事人近亲属范围作出的扩张性规定,便于当事人的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尤其是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对孤儿未成年人,有利于其近亲属有更多的机会参加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
一、条文核心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以下主体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配偶(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等);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堂/表兄弟姐妹);
近姻亲关系(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等);
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如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
二、关键实务要点
1. 亲属关系证明要求
直系/旁系血亲:需提供户口本、出生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等;
近姻亲:需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明等;
抚养/赡养关系:需提供抚养协议、经济往来凭证、居委会/村委会证明等。
2. 代理权限范围
一般代理:提交证据、参加庭审、陈述意见等;
特别授权:需书面明确,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上诉等。
3. 限制情形
利益冲突:代理人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如作为证人)时,法院可拒绝;
身份不符:若亲属关系超出法定范围(如四代旁系血亲),需以其他身份代理。
4. 授权委托书要求
载明代理人姓名、关系、权限及期限;
当事人签名/盖章,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对比其他代理主体
代理主体类型 | 资格要求 | 权限范围 |
---|
近亲属 | 符合法定亲属关系 | 一般或特别授权 |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者 | 执业证书+律所/机构公函 | 特别授权(默认) |
普通公民 | 经法院许可(仅限特定情形) | 一般代理 |
四、实务建议
提前核实亲属关系:避免因证明不足导致代理资格被拒;
明确授权范围:尤其对和解、撤诉等关键事项需特别约定;
跨区域差异:部分地区法院可能对“近姻亲”范围有细化解释,建议提前咨询。
案例一:继母代理继子诉讼案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李某再婚,共同抚养李某与前妻所生之子李小某(8岁)。李小某因校园伤害事故起诉学校索赔,张某以继母身份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学校质疑张某的代理资格,认为其与李小某无血缘关系。
法院观点
张某与李小某共同生活5年,形成事实抚养关系;
提交了《结婚证》、居委会证明及李小某生父李某的书面同意文件;
法院认定张某属于“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具备代理资格。
典型意义
非血缘亲属可通过事实抚养关系取得代理资格,但需提供共同生活证据及被代理人(或监护人)的认可。
案例二:堂兄弟代理房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起诉要求堂兄返还代持房产,委托其堂弟(王某父亲的侄子)作为代理人。被告以“堂兄弟属于四代旁系血亲”为由质疑代理资格。
法院审查
王某的祖父与代理人的祖父为同一人,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提交了族谱公证及户籍档案,证明两人为堂兄弟关系;
法院认定符合“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范围,代理资格有效。
典型意义
三代旁系血亲计算方式:以同源祖先为起点,王某与堂弟同源于祖父,属于第三代,符合法定范围。
案例三:事实赡养关系认定案
基本案情
独居老人赵某(无子女)起诉侄子追索借款,委托长期照顾其生活的邻居刘某(无亲属关系)作为代理人。刘某主张与赵某存在“赡养关系”。
法院裁判
刘某提供近3年为赵某支付医疗费、陪同就医的记录;
赵某所在社区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刘某承担主要赡养义务;
法院认为:虽无血缘或姻亲关系,但存在长期事实赡养,允许刘某代理。
典型意义
非亲属身份可通过事实赡养关系取得代理权,但需证明经济支持或生活照料的持续性。
案例四:配偶的兄弟代理离婚案
基本案情
陈某(女)起诉离婚,委托丈夫的胞弟周某作为代理人。男方以“姻亲关系已因离婚诉讼解除”为由提出异议。
法院认定
诉讼时陈某与周某哥哥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
周某作为配偶的兄弟,属于“近姻亲关系”;
法院裁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姻亲代理资格有效。
典型意义
姻亲关系以委托时而非诉讼结果为准,离婚诉讼中仍可委托配偶的近亲属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