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假离婚”后房屋分割问题的法律分析及裁判思路

2025-06-17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收紧以及限购、限贷政策的实施,部分夫妻为规避政策约束,选择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获取购房资格或降低购房成本。然而,离婚后一方购买房屋,另一方往往以“假离婚”为由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由此引发诸多法律纠纷。


此类案件的核心在于如何认定“假离婚”的法律效力,以及离婚后所购房屋的权属问题。本文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探讨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


“假离婚”的法律性质及效力认定


(一)

“假离婚”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假离婚”并非法律概念,而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现象,通常指夫妻双方并无真正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但出于某种目的(如购房、避税、逃避债务等)办理离婚登记,待目的达成后再复婚。在司法实践中,“假离婚”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1. “通谋虚伪离婚”:双方合意虚假离婚,但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 “欺诈性离婚”:一方以虚假理由欺骗对方离婚,但实际并无真正离婚意图。


(二)

“假离婚”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离婚登记需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经登记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便双方私下约定“假离婚”,只要离婚程序合法,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例中明确,离婚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不能以“假离婚”为由否定其法律效力。


因此,法院通常不会仅凭“假离婚”主张撤销离婚登记,而是着重审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离婚后所购房屋的权属认定


(一)

房屋购买时间与财产性质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后所购房屋因发生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一般认定为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若另一方主张该房屋实际为共同财产,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1. 购房资金来源于婚内共同财产(如使用共同存款或变卖共同房产所得);


2. 双方存在共同购房的合意(如共同签署购房合同、共同偿还贷款等)。


(二)

“假离婚”背景下的特殊考量


在涉及“假离婚”的案例中,法院可能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房屋权属:


1. 离婚协议是否显失公平:


若离婚时一方放弃全部或大部分财产,而离婚后短期内用原共同财产购房,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


2. 购房资金的来源:


如购房款直接来源于婚内共同财产(如出售原共有房屋所得),法院可能认定该房屋仍属共同财产。


3. 双方的实际生活状态:


若离婚后仍共同居住、共同偿还贷款,可能影响房屋权属认定。


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


(一)

典型案例分析


1. 支持重新分割的案例:


夫妻为购房办理离婚,约定房产归男方所有,女方“净身出户”。离婚后男方立即以个人名义购买新房,但购房款主要来源于婚内共有存款。法院认定离婚协议显失公平,判决新房按共同财产分割。


2. 不支持重新分割的案例:  


夫妻离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购房,另一方无法证明购房资金来源于共同财产或存在共同购房合意,法院驳回其分割请求。


(二)

法院的裁判要点


1. 离婚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若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情形,一般应尊重其效力。


2. 购房资金的举证责任:


主张房屋为共同财产的一方需提供充分证据,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3.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对于恶意利用离婚规避政策的一方,法院可能依据公平原则调整财产分配。


律师建议


1. 谨慎对待“假离婚”:


法律上并无“假离婚”,一旦登记即产生法律效力,后续纠纷风险较高。


2. 完善离婚协议:


若确有特殊安排,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财产归属及后续权利义务。


3. 保留相关证据:


如购房资金来源、双方沟通记录等,以备诉讼之需。


结语:“假离婚”引发的房屋分割纠纷,法院通常不会直接否定离婚效力,而是重点审查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及购房资金的来源。当事人应避免轻信“假离婚”的便利性,否则可能面临财产损失和法律风险。


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依据《民法典》及公平原则,结合具体证据作出裁判,以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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