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院判决如何在我国申请承认与执行?

2025-06-19


  申智




上海国际商事法庭

三级高级法官

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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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交往日益密切,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的跨境交易和投资大量增加,由此引发的跨国诉讼也日益增多,如果执行财产位于多个国家,随之而来的就是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一般是指外国法院就诉讼各方权利义务或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最后决定。基于国际法中的司法主权原则,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只在本国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若想在他国发生效力,则必须得到他国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的最终环节,也是实现当事人既判利益的“最后一公里路”。那么,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如何申请承认与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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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并不限于以“法院”为名称的司法机构,需要作广义理解。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对处理民商事案件亦有管辖权,如在英国,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也是其司法机关之一;又如在波兰等国,公证处也有权处理小额财产纠纷以及有关遗嘱的有效性、遗产保护的纠纷。在我国与一些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中,承认与执行的范围包括外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构”作出的裁决。因此,判断是否为“法院”的标准应以该机构所在国的法律为依据。


“判决”必须是民商事领域的判决,刑事判决和行政法方面的判决具有惩罚性和较强的公法性质,除特别情况外,各国一般不予承认与执行。但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民事部分可以申请承认与执行。


“判决”必须是针对实体问题作出的,且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其效力根据判决作出国的法律审查,有待上诉或者处于上诉过程中的判决,不属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对象是“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实际上,承认与执行的对象不限于“判决、裁定”两种文书形式,还可以是决定、命令等法律文书,但不包括保全裁定及其他程序性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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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提交申请书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申请承认与执行,需提交申请书,并附判决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证明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缺席判决的,还需提供证明外国法院合法传唤缺席方的文件。申请人提交的判决及其他文件应当附有加盖翻译机构印章的中文译本。相应文件在我国领域外形成,还应当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或者提交附加证明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外国法院名称及裁判文书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所在地,并说明该判决在我国领域外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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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家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


条约途径


我国迄今尚未加入专门关于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公约。虽然我国于2017年9月签署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但尚未经人大批准;我国参与了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的谈判,并于2019年7月3日在公约最后文本上签字,但尚未签署该公约。因此,应当优先适用含有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内容的双边协助条约。截至2024年,中国已与40个国家缔结了双边民事(或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含民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38个条约已经生效,生效的条约中有35个含有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条款。


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和缔约国之间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在已经获得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案件中,大部分是依据条约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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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宁波Y公司与波兰F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波兰法院于2009年作出判决。F公司向我国申请承认与执行,宁波Y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判决的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已过。我国法院认为,本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以及《民事诉讼法》审查,根据我国法律有关申请执行期限及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F公司的申请未过法定期限,故予以承认与执行。


互惠原则


互惠原则,也称“对等原则”,是古老的法律原则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荷兰法学家胡伯“国际礼让说”的基础上发展而来,体现国家主权独立与平等,其基本含义可以通过诚实信用、报答、回报等特征来界定,它意味着受惠国对施惠国承担着由施惠国先前的施惠行为所引起的偿还义务。通常来讲,有四种互惠形式:


① 法律互惠”是指根据判决作出国法律判断我国法院判决在该国境内承认与执行的可能性,从而确定互惠关系的存在,不要求两国之间必须存在事实互惠。可以根据“实质同等条件说”,只要两国法律所规定的重要条件相同,即满足互惠关系。


②“事实互惠”是一国有承认与执行判决的事实,作为回报,另一国对该国的判决也给予承认与执行,即两国间司法实践中存在承认与执行对方国家法院判决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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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韩国居民尹某向崔某借款8000万韩元,因尹某未归还借款,崔某向韩国地方法院起诉并胜诉。因尹某经常居所地位于青岛,崔某向我国申请承认与执行该判决。我国法院认为,韩国首尔地方法院曾对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予以承认,故根据互惠原则对案涉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③“互惠承诺”是指在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承认与执行该国判决,且该外国与我国并未签订相关司法协助条约的情况下,该国在外交照会中作出的互惠承诺。互惠承诺是一种单方承诺,作出即生效,如我国法院收到对方国家当事人的申请,只要对方国家未以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我国法院判决,我国即应信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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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国与阿塞拜疆之间没有订立关于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双边条约,我国法院拟请阿塞拜疆主管法院承认并执行我国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向阿塞拜疆提出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司法协助请求,并作出互惠承诺。2019年,我国驻阿塞拜疆使馆在提出司法协助请求的同时,以外交照会方式向阿塞拜疆作出“在类似情况下,将依法向阿方提供同等协助”的承诺。这是我国首次主动就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向外国作出互惠承诺。


“推定互惠”(互惠共识)。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提出“先行给惠”意见,对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可综合考虑国际司法合作交流等情况,先行给予该国当事人司法协助。2017年,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通过《南宁声明》,就中方倡导的“推定互惠”达成共识。


2018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最高法院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最高法院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为两国当事人到对方国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民商事判决提供司法指引,增强当事人对本国判决被对方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可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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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赵某与叶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加坡高等法院于2023年6月作出叶某应归还借款的命令。赵某向我国申请承认与执行,我国法院认为,我国与新加坡签订《备忘录》,就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达成了互惠共识,对于新加坡法院的命令予以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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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作出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即外国法院依照其法律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虽然依照其法律有管辖权但与案件所涉纠纷无适当联系;或者违反《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或者违反当事人排他性选择法院管辖的协议。如果外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我国法院经审查发现纠纷当事人存在有效仲裁协议,且缺席当事人未明示放弃仲裁协议的,也不予承认与执行。


被申请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未得到适当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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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俄罗斯C公司因与我国J公司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向俄罗斯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在J公司缺席的情况下作出判决,C公司向我国申请承认与执行。我国法院认为,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进行审查,俄罗斯地方法院送达请求文书发出时间与开庭时间之间隔均未满六个月,送达不符合《海牙送达公约》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能向J公司进行合法传唤,因此不予承认与执行。


判决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欺诈是一种不正当和非法的手段,以这种方式获得判决不应该获得法律的保护。


我国法院已对同一纠纷作出判决,或者已经承认与执行第三国法院就同一纠纷做出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是指违反以社会公众为利益主体的,涉及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道德的公共利益,如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侵犯我国国家主权、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违反善良风俗等。


外国法院判决的判项为损害赔偿金且明显超出实际损失的,对超出部分不予承认与执行。惩罚性赔偿广泛应用于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的侵权法、合同法、海商法等领域,惩罚性赔偿金的金额往往数倍于损害赔偿金,以示其惩戒性。我国法律的民商事损害赔偿限于补偿目的,禁止受害人从侵害行为中获利,赔偿限于实际损失范围,因此,我国法院可以部分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对惩罚性赔偿部分拒绝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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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应当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意见,被申请人在我国没有住所的,应当在三十日内提交意见。被申请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如对管辖异议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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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哪些法院具有管辖权呢?

申请承认与执行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请。


在法院受理申请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案件后,申请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需提供担保和相应财产线索。


我国法院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裁定不符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作为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对于增强各国法院判决的国际流动性,促进各国司法交流合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便利跨境民商事纠纷的解决,助力开放型世界经济发展。

文:申智

值班编辑:卜玉 朱桓(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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