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旭东:以案说法——父母离婚双胞胎子女是否应当一人一个?

2025-06-24

转载自:家理 家理律师团队

引言

自国家全面放开二胎以来,越来越多的四口之家随之而来,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官会考虑到平衡男女双方经济压力和后续双方都更容易行使孩子的探视权。那么二胎家庭在夫妻离婚时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判决则是一个崭新的问题。


一、案情介绍

本案特殊性在于二婚生子是双胞胎兄弟都不满八周岁,即便二婚生子均希望随一方共同生活,法官也无法依据《民法典》第1084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作出判决,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将二婚生子强行分开,无疑会伤害到自出生以来就从未分开的双胞胎兄弟的幼小心灵,显然也不符合最有利于孩子的利益这一立法原则,所以本案的判决对于双胞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这个案件中男女双方均具有高学历,工作稳定,收入颇丰。他们结婚前在京购置了一套住房并登记在双方名下。他们婚后生育了一对可爱的双胞胎儿子,但孩子出生后不久,双方由于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破裂,最终因男方对女方有暴力、辱骂行为,女方搬出双方购买的房屋,双方分居后二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照顾。不久,男方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其中一个孩子要由其来单独抚养。

二、办案过程

我的当事人是女方,经过沟通发现双方矛盾很深,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都势在必争。作为母亲不希望将两个婚生子分开抚养,这样会改变两个孩子熟悉的成长环境,也担心男方会将孩子交给在湖老家的父母抚养,希望能够获得两个孩子的抚养权。由于双胞胎子女抚养权分割在司法实践中也比较特殊,科学研究结论证明同卵双胞胎在各方面身体特征上具有更深的共同性、相似性,彼此之间更为依赖,甚至可能超越对父母的依赖性。也基于此,双胞胎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本案中女方在孩子出生后,一直陪伴和照顾两个孩子的日常生活起居,通过陪伴孩子游玩的照片、视频,给孩子网购的各种食品、玩具、生活用品可以看出,女方对于孩子的生活照顾的无微不至,二婚生子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女方父母在与孩子们共同生活过程中也对于他们十分疼爱,孩子们通过聊天视频也表示不希望分开,希望一直和妈妈、姥姥、姥爷一起生活。此外,女方在分居期间也尽力保证男方每周都可以与孩子相处一段时间,没有因为双方感情破裂就拒绝男方与孩子见面,双方离婚后也可以保证男方可以定期探望。同时,通过证据也列举男方存在不支付分居期间抚养费,存在暴力倾向,不适合抚养孩子。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女方抚养二婚生子,男方每月支付二婚生子抚养费每人每月2500元,自判决作出之日起至二婚生子年满18周岁之日止。

三、案例思考


本案中二婚生子在双方分居期间,已经与母亲、姥姥、姥爷形成了稳定的抚养关系,而且双胞胎之间从生理到心理上联系十分密切,将其分开抚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女方在分居期间,定期将孩子带到男方处进行探视,没有因为双方诉讼就藏匿孩子,不让孩子与男方接触。这也给法官留下了良好的印象,使法官在作出判决时更倾向于将孩子判给女方。

作为一名父亲我也能够体会到男方的爱子之情,两个孩子都是男孩子在成长过程中也需要父亲的更多陪伴和教导,这对于孩子性格的培养不可或缺,双方的出发点都是为了孩子能够减少离婚对孩子身心的影响,给孩子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本案男方在二审上诉中,希望获得更多的与孩子相处的机会,女方也充分体谅男方的心情,双方最终通过调解约定男方在寒暑假期间可以与两个孩子共同生活一半的时间,春节等重要节日双方协商在男女方家各过一年,本案最终取得了一个各方都满意的结果。

总结:在涉及双胞胎的抚养权的离婚案件中,除了要考虑双方抚养的条件、与哪一方形成稳定的居住环境、被抚养人的个人意愿、以及有无不适合直接抚养的情况以外,双胞胎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也是应当考虑的一项重要因素,双胞胎共同成长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不能直接抚养的一方可以通过约定更多的探视机会,来弥补不能直接抚养孩子的缺憾。

四、相关法条:

一、《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约国,对该公约第9条“法庭、福利机构或行政当局在处理儿童问题时,应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事项”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公众号会对优秀的文章进行转发。已知转发文章来源和作者的,我们将注明转发来源和作者。对于未知来源和作者的,如您是作品原作者请联系我们予以注明。文章作者如需要删除文章的,也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阅读0
分享
写下您的评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