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从官方立场定调——虚拟币具有财产属性,《人民法院报》的这篇文章还有一大基调,即给出了两条合规的涉案虚拟货币处置路径。
第一条处置路径给出了境外合规涉案虚拟货币的变现机制。对需要退赔被害人损失或者予以没收的虚拟货币,《人民法院报》的这篇文章指出,可以探索在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备案、监管下,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在境外虚拟货币合法的司法管辖区,如香港,通过合规持牌交易平台,将虚拟货币按照市场价格兑换为法定货币,在境外变现后,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法院在涉外司法活动中开立外汇账户及办理外汇收支有关问题的函》的规定办理。
这里的关键词有这么几个:第一是司法机关不能自己处置涉案虚拟货币,在境内,必须和有资质的第三方处置机构合作,由第三方处置机构出面在境外进行虚拟币与法币的兑换;第二是在境外兑换虚拟货币的,需要在认定虚拟货币合法的司法管辖区,通过有资质的合法的持牌交易平台进行兑换,即“双合法”机制,即境外的司法管辖区必须认定虚拟货币合法,同时必须通过合规持牌的交易平台进行兑换;第三是第三方处置机构在境外合规平台兑换虚拟货币,必须以市场价兑换;第四即在境外变现后,要通过外汇局的相关政策将法定货币转移到国内。
这一套流程基本上从宏观角度界定了虚拟货币合规处置的合法路径,换句话说,只要按照这个大流程来搞,就一定不会出错。
第二条处置路径比较特殊,即“黑洞地址”销毁机制。以前混迹数字藏品领域的老友一定对这个机制不陌生。该文章明确指出,对被用于犯罪,且危害国家安全的隐私币等特殊虚拟货币,可以转移至无法提取的地址进行永久销毁(即黑洞地址)。这条路径为处置涉恐、涉诈等高风险资产也提供了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