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中,夫妻之间互相扶持本属常事,但当感情破裂走向离婚时,不少人开始纠结:婚内用个人财产帮替配偶偿还了婚前债务,离婚后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
关于这个问题,因为夫妻财产与债务性质的重叠,因此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争议。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内替配偶偿还婚前债务能否追偿,主要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配偶的婚前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另一方没有法定偿还义务。若自愿用个人财产代偿,视为对配偶的赠与,离婚时无权要求返还。
如妻子用婚前存款替丈夫偿还婚前欠款,法院可能认定这是基于感情的赠与行为。
依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一)》第78条的规定,类比“一方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形,如果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了配偶的婚前债务,则离婚时可以主张补偿。
但需注意的是,该条款主要是针对夫妻使用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形,关于使用个人财产代偿的补偿规则并无明文规定。
如果夫妻之间存在借条等书面协议,或有证据证明使用个人财产代偿婚前债务的行为是借贷关系,则可以正常按照夫妻借款的诉讼思路主张返还。
例如,夫妻双方书面约定一方使用个人财产帮助配偶偿还债务的行为属于借贷关系,那么即使离婚之后仍然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向对方进行追偿。
尽管性质认定众说纷纭,但无论采取何种处理均是为了两个目的,一是维系夫妻感情,而是保障个人财产。
因此笔者建议,为避免夫妻之间存在债务纠葛,可以在发生债务时做好如下三点:
从司法判例来看,一方在婚内使用个人财产帮配偶偿还债务,为确保日后得以追偿,关键在于发生借贷关系后及时固定证据。
签订书面借贷协议、保留转账流水记录,明确夫妻双方之间关于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可在日后行使追偿权时提供证据支持。
即使是自愿使用个人财产帮配偶偿还债务,也可以作出书面说明,明确表示代偿行为是基于夫妻感情的自愿赠与,避免日后因是否存在偿还责任而产生冲突,提前为守护夫妻感情划定方圆。
实践中还存在“以债务清偿抵作彩礼”的特殊情形,笔者认为,当男方以替女方偿还债务作为结婚条件,即已经相当于男方具备支付彩礼的意思,代偿债务就等同于支付了彩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因此,当“缔结婚姻”这一条件达成后,男方为清偿债务而支付的“彩礼款”不应要求配偶偿还。
婚姻中的经济帮扶本应基于信任,但现实情况往往更为复杂。法律虽倾向于保护个人财产,但情感因素常常导致举证困难,因此理性做法是,婚前厘清债务,婚内明确约定,离婚时才能减少纠纷。
法律不鼓励婚姻成为经济风险的避风港,也不支持以感情之名行剥削之实,无论是赠与还是借贷,清晰的边界感才是对彼此最大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