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第三者,配偶是否有权主张返还?

2025-06-29

转载自:民商法律实务研究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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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法定权利,非因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处分需经合意。当一方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其法律效力如何认定?此类行为是否因违背婚姻伦理而自始无效?本文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解析此类赠与行为效力认定的法理基础及无过错方的救济路径,解读法律对于婚姻财产秩序及伦理底线的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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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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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系夫妻关系。2022年2月份,B与C于旅途中结识,后发展成为婚外情关系,B与C交往期间,B隐瞒A多次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向C转账共计32万元。后,A知情后将C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转账钱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有配偶者赠与第三者财物,既违背公序良俗,又未经配偶一方同意,侵犯了配偶一方的财产权利,应认定为赠与无效。故认定第三人B对C的赠与行为无效;C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A人民币32万元。

02

法官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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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应构建和谐家庭,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共同维护社会良好风俗。本案中,B与C的微信聊天记录、录像视频、转账附言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不正当的婚外情关系,破坏了A与B的家庭稳定。B为维系婚外情关系,陆续将财产无偿转与C,损害了A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零五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公平原则。同时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A与C系夫妻关系。B的赠与行为既非日常生活所需而为,又未经B的同意,B的赠与行为严重侵害了A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确认无效,相应财产应予返还。

03

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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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重要法律保障,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重大财产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对另一方财产权益的侵害。尤其是在涉及婚外情等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下,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不仅违背社会道德,更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且无论撤销赠与行为发生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无过错方均有权主张返还。

04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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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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