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
裁判规则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在离婚后一方欲单方撤销财产部分的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一)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法律角度来看,离婚协议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协议,它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等多种关系于一体 。其中,赠与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内容相互交织,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就意味着,在处理离婚协议相关问题时,不能仅仅孤立地看待赠与条款,而需要综合考虑整个协议的背景和目的。
比如,在子女抚养方面,赠与财产可以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这往往是父母在离婚时重点考虑的因素之一。一方可能会认为,将更多的财产赠与子女,能够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给予更多的保障,从而在抚养权的争夺上增加自己的筹码。而另一方也可能出于对孩子未来的考虑,同意在财产赠与上做出一定的让步,以换取更有利的子女抚养安排 。
再从共同财产分割的角度来说,赠与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约定,会直接影响到夫妻双方各自分得的财产份额。双方可能会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财产的来源和数量等因素,协商确定赠与子女财产的比例和具体内容。在这个过程中,赠与条款与共同财产分割的其他部分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财产分割方案。
此外,离婚损害赔偿也可能与赠与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约定产生关联。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导致离婚,那么无过错方可能会要求在财产分割和赠与子女财产的问题上得到更多的补偿。这种情况下,赠与条款就需要与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进行协调,以实现公平和正义 。
然而,在现实中,总有一些人试图打破这种精心构建的平衡。离婚后,一方单方面想要撤销财产部分的赠与,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更是对离婚协议 “整体性” 的严重破坏 。
从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来看,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是基于对彼此的信任,以及对未来生活的规划和安排。每一个条款的达成,都是双方经过深思熟虑、反复协商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都做出了一定的让步和妥协,以换取离婚协议的顺利签订。而一旦一方在离婚后单方面撤销赠与,就相当于违背了当初的承诺,破坏了这种信任关系。这不仅会给对方带来心理上的伤害,更会对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造成负面影响 。
从离婚协议 “整体性” 的角度来说,如前文所述,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离婚协议中的其他内容紧密相连,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一方单方面撤销赠与,就如同在一幅完整的画卷上强行撕下一块,会导致整个画卷的完整性遭到破坏。比如,在子女抚养方面,如果一方撤销了赠与,原本为孩子提供更好生活和教育条件的计划就会落空,这对孩子的成长无疑是极为不利的 。而在共同财产分割方面,撤销赠与可能会导致双方原本达成的财产分割平衡被打破,引发新的财产纠纷。
此外,这种单方面撤销赠与的行为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的道德风险 。如果允许一方随意撤销赠与,那么就可能会有人利用离婚协议来达到自己的不正当目的。比如,一方可能会在离婚时假意将财产赠与子女,以获取对方的信任和同意离婚,而在离婚后却迅速撤销赠与,将财产据为己有。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道德伦理,也会对社会的公序良俗造成冲击 。
为了从根本上杜绝这种单方面撤销赠与行为的发生,法律也明确规定,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时,单方无权撤销赠与。这一规定就像是给离婚协议上了一把 “安全锁”,有效地维护了离婚协议的稳定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协议和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为我们处理这类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一旦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离婚协议就生效了,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
而对于赠与合同,虽然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具有特殊性 。如前所述,它与离婚协议中的其他内容紧密相连,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受到了限制。如果一方想要撤销赠与,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否则无权单方撤销 。
在实际案例中,法院也通常会依据这些法律规定,对单方面撤销赠与的行为予以否定 。例如,在某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 。离婚后,一方却反悔,试图撤销赠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赠与行为是离婚协议的一部分,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内容相互关联,构成了一个整体 。在另一方不同意撤销的情况下,一方无权单方撤销赠与,最终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