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谈婚论嫁时,彩礼的给付是备受关注的环节。生活中,常出现彩礼先付一部分,剩余一部分婚后再给的情况,那么这种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廖某(男)与吴某(女)经朋友介绍相识相恋,后决定结婚组成家庭,此时,吴某的父母认为结婚的前提是支付一定的彩礼,以表示缔结婚姻的诚意。
无奈廖某家境贫寒,实在难以承受高额的彩礼,就提出结婚前先付部分,婚后再付一部分并且写下欠条。吴某与父母商量后,认为廖某是个潜力股,相信其婚后会履约,遂同意了廖某的请求。
但人心难测,生活的琐事,磨灭了恋爱时的激情,双方直到闹离婚时,廖某也没给剩余的彩礼,那么在离婚诉讼中,吴某能否向廖某主张剩余的彩礼呢?
从法律角度而言,彩礼通常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予对方的财物。
若双方最终结婚,赠与目的达成,彩礼一般归受赠方所有;若双方未结婚,根据法律规定,收受彩礼一方通常需返还彩礼。
具体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那么,对于彩礼付一部分,剩下一部分婚后给的约定,其效力需分情况讨论。
如果男女双方就彩礼给付事宜达成了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婚前给付一部分,婚后给付另一部分,那么该协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旦双方领取结婚证,赠与条件达成,给付方就应当按照协议支付另一半彩礼,若不给则构成违约,收受方可以依据协议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给付义务。
但要是没有书面协议,也缺乏其他诸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双方就彩礼给付方式达成一致的证据,那么这种口头约定很难得到法律的有效支持。
因为彩礼的给付并非法律强制规定的义务,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难以认定双方存在关于彩礼分期给付的约定,当给付方婚后拒绝支付另一半彩礼时,收受方起诉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给付彩礼的行为本身是一种赠与钱款的行为,钱款的赠与必须要实际给付到位,才真正完成赠与行为,打欠条的部分没有真正到账,随时可以撤销。因此,没有实际给付彩礼都是没有意义的。
回到上面的案例,廖某没有按婚前欠条的约定来给付剩下的彩礼,吴某哪怕到离婚的那一刻依然可以主张剩下的彩礼,但是只要廖某主张撤销这部分彩礼的赠与,或者说不想给了,吴某的主张就不会得到支持,这部分彩礼就永远不会到账了,婚前打的欠条也没有任何意义。
现实中,因彩礼给付问题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比如有的情侣原本约定好彩礼10万元,婚前给5万,婚后再给5万,结果婚后男方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女方多次索要无果,双方矛盾激化,甚至影响到夫妻感情,最终对簿公堂。
还有的情况是,双方虽有口头约定,但由于没有留下任何证据,男方婚后矢口否认,女方拿不出有力证据,只能吃哑巴亏。
所以,为避免日后因彩礼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在婚前就彩礼的数额、给付方式、时间等关键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并形成书面协议十分必要。
同时,若通过转账方式给付彩礼,务必在转账备注中写明款项性质为彩礼;若以现金给付,建议邀请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见证,并让证人出具书面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