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胜诉容易执行难”始终是困扰权利人的痛点——即便手握生效判决,若无法查控到被执行人财产,债权实现仍如镜花水月。
如何破解“执行难”?核心在于精准识别被执行人财产、穷尽法定查控手段、规范处置流程。本文以“不漏封一处财产”为核心理念,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 20 余部司法解释,系统梳理被执行人资产类型和查控路径、不动产处置流程及第三人债权执行要点,力求为法律从业者及当事人提供全流程操作指引,让“纸上权利”真正转化为“真金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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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资产类型及调查路径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全面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是实现债权的核心环节。执行实务中,需以“不漏封一处财产”为理念,构建全方位的资产查控体系。
一、可执行资产类型
1. 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
2. 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船舶等;
3. 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包括微信、支付宝等账户);
4. 被申请人的股票账户、股权投资、特定金融理财产品等;
5. 被申请人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
6. 被申请人的厂房、机器设备等;
7. 被申请人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 其他各类被申请人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9. 被申请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
二、四大调查路径
四大调查路径从四大主体入手。
(一)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
执行案件立案后,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立案通知书与财产线索提供通知书,基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情况的熟知,律师应详尽询问其掌握的信息,挖掘潜在财产线索。
(二)被执行人申报财产
被执行人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的同时会收到财产报告令,需主动申报名下及关联财产,但实践中多数被执行人未履行申报义务,法院可针对拒不申报或漏报行为,依法启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责程序,以促使其履行债务。
财产申报的具体内容包括:
1. 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2.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3. 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 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型权利;
5. 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财产;
6. 其他需要申报的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被执行人,这是最大的风险点,因为他往往不会去报告之前一年财产的情况,是我们执行律师的关注的重中之重。因为若未申报,则可能会有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后果。
(三)法院调查
法院调查分为线上与线下两种方式,鉴于执行案件数量庞大,当前主要依托网络查控系统,通过输入被执行人名称、身份信息等,由最高人民法院网络系统查询其名下财产状况。在当今科技、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的时代,我们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律师,要学会借助网络查控系统延伸我们的财产调查的触角、广度和深度。
(四)悬赏举报
除以上路径外,申请执行人还可向法院申请悬赏举报,任何知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均可提供线索,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现财产变现后,举报人可获取相应奖金。
注意:律师应清晰梳理银行账户资金的执行与划款流程,以便更好地把握执行进度。
银行账户资金执行与划款期限如下:
1. 立案后 1 天即可网络查询、冻结;
2. 冻结后 15 天(异议期)申请扣划,财产保全已经冻结的,可以直接扣划,无需等待;
3. 发出扣划通知后,一般几个小时(农行 1-2 天)到法院账户(一案一账户);
4. 资金到法院账户后 15 天内(原为 30 天)必须发放申请执行人。
常规资产处置路径(以不动产为例)
在执行案件中,非资金类资产处置流程复杂且周期漫长,执行律师需重点关注各环节要点,严格遵循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一、常规资产处置流程
主要涵盖以下五个核心环节:
(一)财产控制
该环节包含登记控制与实体控制两个维度。
以车辆为例,需向车辆管理部门送达查封裁定完成权属登记控制,同时要实际扣押车辆并存放于法院指定场所,实现物理层面的控制。
对于不动产,除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外,还需开展现场勘验、制作财产清单等工作。即便债权人享有抵押权,也需通过法院查封取得处置基础,若无法首轮查封,则可进行轮候查封。
(二)取得处置权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资产处置权原则上归属于首封法院。但对于享有抵押权、质权等优先权的债权人,以及轮候查封法院,可依据《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等规定,向首封法院申请移送处置权。
(三)确定参考价
在取得处置权后,需通过议价、询价或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等方式,合理确定资产参考价。该参考价将直接影响后续拍卖的起拍价,对资产能否顺利变现及变现价值具有关键作用。
(四)拍卖变卖抵债
确定参考价后,可通过拍卖、变卖或抵债等方式对资产进行处置。其中,网络司法拍卖因公开透明、成本较低成为首选方式;若拍卖流拍,可依法进行二次拍卖或变卖;当债权人同意以物抵债时,法院可裁定转移资产权属。
(五)转移所有权
资产完成变价处置后,需通过法院出具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实现资产所有权的合法转移。
二、查封注意要点
(一)查封期限管理
执行律师需高度重视查封期限,尤其是诉讼阶段已采取的查封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实践中部分法院要求提前 30 日申请。若未及时续封,将丧失首封权,进而失去优先处置权。
(二)处置权归属原则与例外
1、基本原则
执行过程中,原则上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轮候查封法院不享有天然处置权。
2、例外情形
(1)优先债权与首封法院不一致
当首封法院与享有顺位在先担保物权、优先权的执行法院非同一主体,且自首封之日起超过 60 日,首封法院未对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要求移送处置权,首封法院应在收到商请函 15 日内移送。
(2)轮候查封的特殊规定
保全法院首封后超过一年未处分保全财产(争议标的除外),在先轮候查封法院可商请移送执行。
三、财产控制要点
(一)执行理念
查封在建工程时,应贯彻“能活封尽量不死封”原则。原则上允许被执行人继续建设;
若强制变价明显贬损财产价值,应促成暂缓执行和解协议;
在确保控制价款前提下,可监督被执行人合理销售房屋。
(二)可查封财产范围
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
未登记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审批文件确定权属;
第三人书面确认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
已受理过户申请但未核准登记的财产;
民法典规定属于被执行人但未过户的财产;
已缴纳土地出让金但未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等。
需注意,部分财产类型无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现,需律师开展线下调查取证。
四、财产处置要点
(一)参考价确定
1、启动时限
法院查封财产后,需在 30 日内启动确定参考价程序。
2、确定方式及规则
(1)当事人议价:双方议价一致且不损害他人权益的,议价结果即为参考价。
(2)询价:包括定向询价(适用于有计税基准价的财产)和网络询价(适用于住宅、机动车等标准化资产),若询价结果偏离市场价值,可申请委托评估。
(3)委托评估:作为兜底方式,适用于工业厂房、土地使用权等复杂资产。评估机构应在 30 日内出具报告,最长可延期 60 日;评估结果有效期 1 年,超期需重新评估。
3、异议处理
当事人对参考价报告可在收到后 5 日内提出书面异议,针对评估结果异议,法院将交由评估协会进行专业技术评审。
(二)处置程序
1、处置方式选择
优先采用网络司法拍卖,需在参考价确定后 10 日内启动。
2、拍卖定价规则
(1)拍卖规定:首次拍卖保留价为评估价,动产可拍卖 2 次,不动产可拍卖 3 次,每次降价不超前次起拍价 20%。
(2)网拍规定:起拍价不低于评估价或市场价 70%,动产、不动产均拍卖 2 次,二拍流拍后可进入变卖程序 。
3、时间期限
债权执行的特殊点
一、被执行人居住用房执行异议的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唯一生活居住用房为由提出异议时,若存在以下情形,法院将不予支持:
被执行人名下另有能够维持基本生活的居住房屋;
通过转移房产等方式逃避债务;
法院已为其预留 5-8 年租金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等。
此类规定旨在平衡生存权益保护与债权实现,防止被执行人滥用异议权逃避执行。
二、未登记房产的司法拍卖规则
依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尚未取得权属登记的房屋可按照现状进行司法拍卖。该规则突破了传统“产权明晰”的拍卖要求,拓宽了可执行财产范围,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了更灵活的处置路径。
三、第三人债权执行的核心规则
(一)债权分类与执行原则
第三人债权是指被执行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金钱给付或行为履行请求权。依据不同标准可作如下分类:
1. 到期状态分类:已到期债权可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未到期债权需先行冻结,待期限届满后执行。
2. 法律文书确认分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次债务人提出的异议原则上不影响执行;未经确认的债权,次债务人异议可能导致执行程序中止,债权人需通过代位权诉讼另行主张权利。
(二)执行程序规范
1. 文书制作与送达
法院启动第三人债权执行程序时,应制作并送达《冻结债权裁定》与《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二者可合并)。通知书需明确四项核心内容:
次债务人禁止向被执行人清偿;
15 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15 日内可提出异议;
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实践中,部分法院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替代上述文书的做法存在程序瑕疵。
2. 异议审查与处理
(1)实体性异议:次债务人提出债权不存在、金额未确定、未到期、存在抗辩权或已消灭等实体性异议,经法院形式审查属实的,执行程序终止,债权人需通过代位权诉讼救济 。
(2)非实体性异议:针对履行能力、法律关系或履行方式提出的异议,不影响执行程序推进。次债务人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3. 逾期异议处理
次债务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事后再以相同理由提出执行异议或异议之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仅可通过执行复议程序救济。
(三)次债务人的法律责任
次债务人违反协助执行义务将承担多重法律后果:
法院可责令限期追回擅自处分的财产,逾期未追回的需在处分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拒不协助的单位,可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拘留措施;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依据山东高院裁判观点,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无需以次债权金额明确为前提,为债权实现提供了更宽松的诉讼条件。第三人债权执行涉及《民事诉讼法解释》《执行工作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及各地高院指导意见。执行律师需精准把握债权分类、规范执行程序及异议应对策略,通过合理运用代位权诉讼等手段,突破次债务人异议障碍,最大化实现债权人权益。
写在最后
债权执行绝非一纸判决的简单兑现。唯有精准把握核心要点,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才能穿透执行障碍,让胜诉权益真正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