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7日,“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8号,以下简称《新规》),《新规》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当财产转移的暗箱操作遇上刚性监督,当刑事自诉的闸门正式开启,一纸新规正撕开“执行难”的困局。
一
新规核心
从“移不动”到“不敢拖”的质变
(一)据“中国执行信息网”统计,截至2025年5月,全国累计有超过800万名失信被执行人,但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被立案追诉者凤毛麟角,新规直指这一领域三大沉疴
1. 程序空转: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立案率普遍偏低,这导致了案件处理的延迟和积压。同时,法院在移送证据时,标准往往模糊不清,缺乏明确的指导原则,这使得案件在司法程序中的推进变得困难重重。
2. 监督缺位:在现行的司法体系中,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缺乏有效的强制约束力。这种监督机制的缺失,使得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可能缺乏必要的外部压力,进而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
3. 自诉困局:对于那些申请执行人来说,他们面临着控告无门、举证无力的困境。由于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持和资源,他们在寻求法律救济时往往感到无助,这不仅影响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对司法公正构成了挑战。
(二)新规的“破冰”设计堪称刀刀见血
•明确法院“应当移送”:明确法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涉嫌拒执罪的,“应当”移送公安立案侦查(《新规》第三条);
•公安立案时效锁死:对法院移送的案件,7日内必须立案,复杂案件最长审查期不超30日;不立案的需书面说明理由并同步法院(《新规》第五条);
•检察监督刚性化:公安机关拒不立案时,检察院可强制通知立案,公安15日内必须执行(《新规》第八条);
•自诉路径标准化:申请执行人凭“公安不受理回执”或“检察院不追责决定”即可启动自诉,法院必须调取执行卷宗支持举证(《新规》第十二、十三、十五条)。
《新规》构建了‘公诉-监督-自诉’三位一体的追责闭环,让‘甩锅式执法’彻底失去生存土壤。
二
申请执行人维权指南
四步让“老赖”无所遁形
(一)第一步:固定“拒执铁证”——聚焦三类核心证据
从拒执罪的构成要件出发:第一,拒执罪犯罪主体包括所有负有执行义务的单位或自然人(含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第二,拒执罪侵犯客体系复杂法益,即生效判决、裁定的顺利执行以及权利人的人身与财产法益,其对象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且已生效、具有给付履行内容的判决、裁定;第三,拒执罪属于故意犯罪,即行为人具有逃避或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第四,就客观要件,拒执罪需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
结合前述构成要件及实务承办经验,实务当中,拒执罪认定难点主要在于:第一,难以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客观上具有履行能力;第二,难以证明义务人实际实施了拒不执行的行为;第三,难以证明行为人行为客观导致了生效裁判确认的义务无法实现。
从而,我们认为债权人在清收债权过程中应聚焦如下三类核心证据:
•能力证据:即可证明行为人客观上具有履行能力的证据。该类证据如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流水、资产查询记录或回执(股权、不动产、车辆、支付宝、财付通、证券、理财产品等)、高消费记录(私立学校缴费单、奢侈品消费)等;
•行为证据:即可证明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的证据。该类证据如财产代持协议(如将财产转至关联主体名下)、虚假和解文书(恶意拖延履行)、财产转让协议、财产分割协议等;
•后果证据:即可证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导致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不能实现的证据,该类证据如执行笔录或录音录像(记录拒交财产、暴力抗执、拒不迁出房产、撕毁封条、破坏查封物等)、违反限高相关凭证(乘坐交通工具二等舱以上凭证、星级以上宾馆等场所消费数据、购买房产、非经营必要车辆记录、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高额保费支付记录、旅游度假记录等)。
(二)第二步:巧用监督杠杆——倒逼公权力出手
1. 向执行法院提交《关于执行义务人涉嫌拒执罪的举报信》
如果发现了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执罪的犯罪线索,可以向执行法院举报并恳请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执行情况说明,并将已经掌握的证明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等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 向执行法院提交《恳请提请检察院监督申请书》
当法院移送案件后公安超期不立案,明确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时,立即向执行法院提交《恳请提请检察院监督申请书》,列明超期事实,或者关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不成立的事实和理由。如果执行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
3. 向检察院提交《恳请检察院监督立案申请书》
当法院移送案件后公安超期不立案,明确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时,也可以在申请人民法院提请检察院监督的同时,同步将申请书抄送检察院。援引《新规》第八条要求检察院启动监督程序。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
4. 向检察院提交《关于执行义务人涉嫌拒执罪的举报信》
如果案件本身就在检察院的执行监督程序中,同时发现了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执罪的犯罪线索,可以向执行法院举报并恳请移送公安机关。
(三)第三步:刑事自诉突围——自己当“检察官”
关于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新规》第十一条明确,如拟就拒执债务人提起刑事自诉,需同时具备后述情形且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在接受控告材料后三十日内不予书面答复、决定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关于提起刑事自诉的材料。《新规》第十三条对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应提交的材料进行了明确:(一)刑事自诉状;(二)证明自诉人身份的证明材料,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供与自诉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和自诉人不能亲自告诉的证明材料;(三)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四)证明犯罪嫌疑人负有执行义务或者协助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证据材料;(五)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超过三十日未予书面答复的证明材料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我们认为,就《新规》第十三条规定的提起刑事自诉应提交的材料,可按照如下清单分类梳理准备,材料完备程度是自诉成败的关键:
材料类型 | 实操要点 |
起诉文书 | 刑事自诉状(模板见本文末尾) |
身份证明材料 | ①身份证/营业执照(即主体资格证明) ②授权文件(委托诉讼代理人情形适用) ③户口本或其他与自诉人身份证明材料及自诉人不能亲自告诉的证明材料(自诉人不能亲自告诉的情形适用) |
拒执行为链条证据 | ①生效判决、裁定、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依据) ②拒执构成要件文件(参考本文上述“第一步”收集固定证据) |
公权力不作为证明 | ①公安《不予立案通知书》 ②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③其他公安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超过三十日未予书面答复的证明材料(如有) |
(四)第四步:死磕财产追缴——贯穿刑事程序全程
债权人虽可就拒执行为依法申请执行法院移送立案或通过提起自诉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但需要明确的是,追究刑事责任不是目的,而是实现债权的手段之一,故在拒执罪追责各个阶段,应始终将财产追缴作为核心关注点。
《新规》第十四条明确:公安机关立案后或者自诉案件法院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通过隐藏、转移等手段处理的涉案财产必须同步查控。该规定一定程度有利于保障债权最终实现,除此之外,债权人还可考虑从如下角度发力助力债权实现:
•在侦查阶段积极提交已掌握的财产线索并持续查找新线索(可参考本文“第一步”内容展开收集财产线索);
•在起诉阶段要求检察院将追赃意见写入起诉书;
•审判阶段申请法院判处退赔。
三
展望与挑战
从“纸面权利”到“真金白银”还有多远?
《新规》的刚性条款虽已就位,但“最后一公里”仍考验着三机关协作的诚意。《新规》第十九条创新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但现实中,仍面临很多挑战。所以,联席会议机制能否真正建立并起到加强沟通交流、强化监督制约的目的,还有待观望。正如某法院拒执罪典型案例所揭示的:当企业法定代表人借用他人账户转移百万资金时,唯有公安的快速冻结、检察官的涉案财产审查、法官的退赔判决无缝衔接,才能让债权人摸到“钱”的温度。
2025年7月1日,是拒执罪新规的生效日,也是“执行难”攻坚战的新起点。当每一个申请执行人都能手持证据利剑,当每一份判决书都不再是法律白条,司法的威严终将在每一个胜诉权益落地的瞬间迸发光芒。
正义不会自动实现,但此刻,你已握紧唤醒它的钥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