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保障义务有“合理限度”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只有在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以能满足一般安全保障需求认定,并非维权“万金油”。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实际上包含了一个定语即“合理限度内”,这意味着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边界的,也不是“一刀切”的,不同公共场所因为职能性质和风险防范能力不同,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的边界也就不同。
二、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暑期将至,游乐场所人流量多、情况复杂,父母应当牢记自己是儿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谨慎注意自身行为的危险性,如因自身行为不当而使儿童陷入危险,需自担损害的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每个主体都有自己的责任边界,不能将自身的监护义务“甩锅”到公共场所,将自身责任转嫁为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