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现场大屏惊现不雅图片?“尊”何以堪!

2025-07-16

转载自:上海高院


婚礼承载着新人的情感和愿景

越来越多的新人满怀期待聘请婚庆团队

或梦幻或华丽或经典

打造独属于自己的人生宴会

新人步入婚姻殿堂的那一刻

许久的期待具象化了起来

在祝福和见证中开启人生新的篇章

然而,就在这样本应庄重且美好的时刻

现场屏幕突然失控

满心期待遇到不雅图片

谁来为这场不堪事故“买单”?


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人格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小李、小张与某婚庆公司签订《婚礼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婚庆公司为二人统筹安排婚礼,服务团队中包含司仪、DJ等人员,小李、小张于婚礼举行前付清全款59000元。婚礼举行前,婚庆公司又与某司仪公司签订《司仪合作协议》,约定由该司仪公司为小李、小张的婚礼提供司仪服务。


婚礼当天,婚庆公司驻派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外场,司仪公司驻派司仪、督导、DJ三人,分别负责主持、引场、播放音乐和视频。


令人意外的是,在新人入场环节中,婚礼现场后方的大屏幕播放完新人相知相识的视频后,竟出现了一幅不雅图片,时间长达20余秒,不明真相的观众开始窃窃私语。


新娘表示为此寝食难安:“我无数次憧憬过自己的婚礼,万万没想到是这样的结果,照片上的人我们并不认识,但许多宾客第一反应以为是我的照片!”


“无论是现场布置还是剪辑视频,每一步我们都反复斟酌和精心制作,还加入了专属于我们的元素,这样的突发事件直接毁了我们的婚礼,我们的婚礼在600位宾客面前变成了一个笑话。”新郎小李表示。


小李、小张认为,婚礼作为具有重要人生意义的庆典仪式,蕴含着自己和家人对美好未来的期待,婚庆团队如此重大的过错颠覆了婚礼的美好含义,侵犯了小李、小张的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起诉要求两家公司在网络平台向二人公开赔礼道歉、共同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


婚庆公司辩称,婚礼现场出现的是一张“恶意弹窗”的网络广告图片,图片的出现并未影响婚礼的正常进行,图片并非小李、小张的照片,不会影响宾客对二人的评价,更不构成对二人的精神损害,图片的影响范围仅限于婚礼现场的亲友,以公开的形式道歉超出了事件本身的影响范围,况且负责播放视频的是司仪公司的员工,不应由婚庆公司承担责任。


司仪公司辩称,婚礼现场出现的图片为“恶意弹窗”,婚礼进程并未因此受到很大影响。依据两家公司的合作协议,DJ只负责播放音乐而不负责播放视频,且婚礼现场音乐操作台与视频播放点相隔二十至三十米,客观上无法由一人兼顾,只是因为婚礼当天人手不够,两家公司临时口头安排由DJ兼顾视频播放,DJ播放视频属于帮忙性质,亦是以婚庆公司的名义提供服务,不应由司仪公司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裁判


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庆公司和司仪公司之间分工不明,安排人员不当,导致婚礼现场出现不雅图片20余秒无人管理的结果,破坏了婚礼的庄重秩序和美好氛围,因共同过失导致小李、小张的人格尊严受到损害,构成共同侵权,且该事件难以避免地给小李、小张带来了亲友的负面评价和回忆上的阴影,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判决婚庆公司、司仪公司应各自以书面形式向小李、小张赔礼道歉、共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


婚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后于二审阶段撤诉。一审判决生效后,两家公司均已主动赔礼道歉。


以案说法


戴逸婷

黄浦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法官助理


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它具有弥补具体人格权因明示列举而难以满足对人格利益全面保护的功能。人格尊严即为其基本价值之一。对基于人格尊严的非典型人格利益受侵害的责任认定,应从基本价值判断、侵权主体认定、责任范围界定三方面予以考量:


一、人格尊严之界:基于精神性利益的价值判断


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价值基础之一,指公民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的最基本尊重。但人格尊严受侵害的结果,通常不同于可量化的经济损失,而是难以外化且存在个体差异性,故需要通过侵权人的主观状态、侵权场合等具体情节对其严重程度加以判断。


本案所涉及的精神性利益即指向人格尊严,具体而言,公民不仅有权作为个体有尊严地生活,还有权在自己所处的社会关系中体面地存在而不受他人侵扰。婚礼仪式聚集了新人几乎所有的社会关系,具有庄重性、专属性、纪念性、难以复制等特殊性质,承载着新人的重大情感价值和精神性利益,意外事件发生达20余秒,不仅破坏了婚礼仪式所承载的重要价值,还难以避免地带来了现场亲友的负面议论和回忆上的阴影,可以认定小李、小张的人格尊严因此受到损害,并产生了严重精神损害。


二、共同侵权之责:基于共同过失应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实施侵权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实施”不仅包括共同故意致人损害,还包括共同过失致人损害,即数人共同从事某种行为,基于共同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他人损害。


本案中,视频播放虽由司仪公司驻派的DJ操作,但婚庆公司作为婚礼服务合同的缔约方,负责礼堂布置、人员调配等婚礼统筹工作,然其将部分服务外包给司仪公司时,未就视频播放事宜作出明确约定,亦未根据音频输出点和视频输出点并不在同一处的场地特点,现场确认人员安排的合理性,未尽到保障婚礼顺利、安全举行的义务。至于司仪公司,在合同之外同意承担视频播放工作,但即使是出于帮忙性质播放视频,也应当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由此,意外事件虽并非婚庆公司或司仪公司有意为之,但两家公司均未考虑到由DJ一人兼顾屏幕操控和音乐播放的可能性和安全性,最终导致大屏幕失控长达20余秒而无人管理的结果,安排人员不当,具有疏忽大意的共同过失,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责任履行之式:责任承担方式应与损害结果相当


赔礼道歉旨在对被侵权人的精神伤害予以抚慰,人格权受害人有权行使赔礼道歉请求权,但赔礼道歉的责任应当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此种设定既是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也是与民事责任的填平原则相协调。


本案中,小李、小张的人格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有权要求两家公司赔礼道歉,但因侵权行为发生在不对公众开放的婚礼,是在婚礼现场的亲友中产生影响,其要求两家公司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公开发帖道歉的方式超出了事件影响,故而应当进行调整,由两家公司各自以书面形式向小李、小张赔礼道歉的方式,更能体现对各方权益的平衡。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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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文字:戴逸婷

责任编辑:郭燕

编辑:孙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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