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出资为父买房,却被继母过户给养女!看法院怎么判

2025-07-20


儿子倾囊出资为父亲购房,

白纸黑字约定房产未来由孙辈继承,

父亲与继母转身却将房产过户给养女。

这笔购房款究竟能否讨回?

不久前,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

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

亲情出资购房,约定由孙辈继承





时间追溯至1999年,吕昊所在单位启动集资建房。看着父亲日渐年迈,儿子吕舫闵主动扛起购房重担。1999年到2006年间,他分多次向吕昊的单位支付集资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共计10.5万余元,所有原始付款凭证都由他小心保管。

为了明确这处房产未来的归属,避免日后纠纷,2001年8月,吕舫闵与父亲吕昊、继母刘玉庆一起协商,共同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的核心内容清晰明了:所有购房及后续办理产权证的费用,均由吕舫闵承担;房产证仅登记吕昊一人姓名,未经吕舫闵、吕昊、刘玉庆三方一致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信息;该房产的最终继承权和所有权,必须由吕舫闵的其中一个儿子享有。吕舫闵和刘玉庆都在协议上签名,但吕昊并未签字。

直到2006年9月,这套集资房才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是吕昊,刘玉庆作为共有人名列其中。

房产悄然易主,继母被诉至法院





平静在2023年2月被彻底打破。吕昊、刘玉庆夫妇以“买卖”的形式,以远低于市场价的5万元,将这套房屋过户给他们共同收养的女儿吕荔。吕昊还亲笔写下一份财产说明,声称自己有权处置个人财产,担忧养女吕荔未来生活困难,故将房屋赠与她,并强调子女不得干涉。

几个月后,吕昊因病离世。

当年9月,吕舫闵才得知自己辛苦出资购买的房产被过户给他们的养女,十分震惊。要求继母刘玉庆返还购房出资款未果,吕舫闵将其诉至江南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全部购房款10.5万余元,并支付高额利息。

“钱是我一分一分出的,协议写得清清楚楚,房子要给我儿子继承!他们现在把房子转给别人,我的付出全白费了,必须把钱退回来!”庭上,吕舫闵手持付款收据和签有刘玉庆名字的协议,情绪激动。

刘玉庆辩称:“吕昊生前没在那份协议上签字,协议根本无效!再说,这么多年过去了,吕舫闵现在才来要钱,早就超过法律规定的3年期限了。”

吕荔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她承认房屋过户的事实,但提出吕舫闵早期出的钱算是赠与吕昊的,后面没交完的房款是吕昊自己支付的。

购房附义务赠与,违约须返还出资款





面对复杂的家庭纠纷与争议,江南区法院抽丝剥茧,明确案件性质:吕舫闵出资是为父亲和继母购房,双方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其出资行为的法律本质是附义务的赠与——所附的“义务”就是未来该房产必须由吕舫闵的一个儿子继承。

对于刘玉庆提出的“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法院认为,在2001年协议签订时,虽然吕昊未签字,但吕舫闵无法就此预见到吕昊和刘玉庆日后必定会违反协议的核心约定。吕舫闵在2023年9月才得知房产已被过户给吕荔,此时他才明确知晓自身权利受到实质损害。吕舫闵在2024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刘玉庆和吕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吕舫闵是否有权撤销赠与。根据民法典第661条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如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且此项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刘玉庆和吕昊作为共同受赠人擅自将房屋过户给养女吕荔的行为,根本性地违反了协议中关于“房产由吕舫闵儿子继承”这一核心义务,导致吕舫闵出资的赠与目的完全落空。

因此,吕舫闵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知晓过户事实后1年内)行使撤销权,要求返还全部出资款于法有据,合情合理。对于吕舫闵要求刘玉庆返还10.5万元本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吕舫闵主张的高额分段利息(部分按年利率6.21%甚至6.39%计算长达20年),法院认为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法院同时指出,自2023年2月24日房屋被过户给吕荔之日起,刘玉庆继续占用吕舫闵的出资款已无任何合法依据,给吕舫闵造成了实际的利息损失。刘玉庆应按过户当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年利率3.65%,向吕舫闵支付自2023年2月24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江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玉庆向吕舫闵返还集资购房款本金10.5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该判决现已生效,刘玉庆已按照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 法官说法·

亲情馈赠重诚信,白纸黑字避风险

许多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亲属之间的资金资助是“无需返还的赠与”。然而法律明确规定,赠与是可以附加条件的。就此案而言,吕舫闵的出资并非无偿赠送,而是附加了明确的未来权益。当受赠人严重违背当初约定时,法律赋予赠与人撤销赠与并追回财产的权利。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项撤销权是有“保质期”的,赠与人必须在知道对方不履行义务之日起1年内行使,过期则将丧失该权利。

涉及房产、大额资金等家庭重大财产处置,尤其是存在特定目的(如指定继承人、绑定赡养或居住条件)时,最稳妥的方式是签订清晰、规范的书面协议,将所有关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白纸黑字固定下来,并由所有相关方签字确认。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协助起草和审核协议,能够有效规避亲情裹挟下的法律风险,让血脉亲情回归纯粹与温暖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661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663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记者:段可可
通讯员:邓杨端 叶婧涵
编辑:蓝灿

对:覃珩

审核:卢林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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