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争点深度解读系列①:征地安置补偿方式是否合法合理的判断

2025-07-20

争点是案件审理成功的重要前提,对争点进行整理和认定并准确适用法律,是案件审理中的关键环节。为切实助力法官提升审判业务能力水平,总结审判经验,促进类案法律适用统一,人民法院出版社围绕审判实践需求,以要件审判分析方法(请求权基础规范分析方法)为方法论,从请求权出发,梳理类案争点及要件事实,阐明分析争点认定与法律适用,策划出版了《类案争点与法律适用丛书》书由最高人民法院杨临萍副院长担任编委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相应业务庭室专家法官,审判经验丰富的高级、中级法院法官组成编辑委员会,对图书内容进行最终审定;各参编法院组织审判业务骨干法官组成各分册的编辑委员会,进行具体编写工作为进一步引导广大法律工作者更好总结类案争点,促进法律统一适用,结合图书内容,人民法院出版社推出案件争点深度解读系列栏目,本期摘编内容来源于泰州中院组织编写的《土地房屋征收案件争点整理与法律适用》一书。

——编者按



征地安置补偿方式是否合法合理的判断

【案例】颜某等诉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案

颜某等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221日作出的(2016)湘行终616号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6)湘行终616号行政判决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岳麓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岳麓区政府)批准的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分局于2010415日发布的2号补偿方案中的安置补偿标准是否合法。涉案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明细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总计11 223 021元(专业菜地、农村宅基地、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及附着物补偿费)。各项补助费均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规定的年产值和最高倍数标准计算,并没有违反该规定。且实际支付时的年产值计算标准略高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943号文件规定。对于房屋补偿问题,因《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103号令)附表4-1对于房屋补偿也有明确标准,涉案项目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9 317.255平方米,其中住宅房屋47 411.285平方米,非住宅1959.97平方米,私人房屋征地实际补偿74 228 296.43元(依据房屋建筑结构、建筑年份、房屋属性区分补偿),符合第103号令附表4-1住宅房屋补偿费标准。对于安置方式问题,《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29条第2款规定:“征地安置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货币安置;(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第3款规定:“对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应当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涉案安置项目采取货币安置,对颜某等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均按照规定进行补偿,对安置人员全部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并将土地补偿费的25%缴纳社会保障费,直接进入社保账户,同时提供人均80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由颜某等安置对象选购。故上述安置亦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岳麓区政府在案件审理中提供送达回证及照片等证据证明岳麓区政府已将相关征收及补偿方案公告在当地进行告示,颜某等人提出程序违法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9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二审判决驳回颜某等人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颜某等人的再审主张均不能成立。

【分析】

安置补偿方式是否合法合理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判定。

第一,关于征收土地所涉补偿标准的判定。《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根据上述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相关规定后,应当结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着重审查以下内容:1)被征收土地房屋是否在征地批复批准或者征地公告确定的范围内;(2)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标准、数额、对象和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等规定,是否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相关标准是否及时进行调整;(3)补偿安置方案所确定的标准是否符合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全面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文件规定;(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数量、规格是否正确,补偿标准、计算方式以及支付方式是否适当。

第二,关于房屋补偿标准的判定。对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未经登记但有批准文件的,以批准文件记载的面积,并结合实际测量情况认定;小于批准面积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大于批准面积的按批准文件计算,超出部分可适当补偿;未登记亦无批准文件但根据当地政策系合法建筑的,应当尊重当地政策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一般以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登记为住宅而实际一直用于经营,已经取得营业执照并且提供纳税凭据的房屋,可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第4条规定,结合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的,补偿款能否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权,补偿安置的确定方式是否公平合理。对征收时点与补偿时点间隔期间过长,补偿超过合理期限,补偿标准明显偏低的,要依法予以调整。法院认为安置补偿遗漏法定补偿项目和补偿内容的,可以在裁判时直接增加相应补偿内容,而无需责令重新作出新的补偿决定,及时化解征迁纠纷,减少讼累。

第三,关于方案制定的程序是否合法的判定。安置补偿方案发布的一般程序包括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符合法定程序。被征收人若主张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没有依法征求被征地村民的意见,没有告知村民申请听证的权利,没有依法公示公告的,还应结合行政机关是否将相关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委会进行张贴,有无送达回证及照片等证据进行评判。

第四,关于安置方式的合法性问题。结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征地安置对安置方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定。征地安置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即货币安置或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着重审查是否需要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有无提供人均保障性住房,发放购房补助等。

【规范指引】

《土地管理法》第48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1~2款,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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