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信托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适用与价值平衡——基于《民法典》与《信托法》的协同视角

202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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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娃哈哈接班人宗馥莉被她父亲几个私生子告了。据说宗庆后生前,在香港汇丰银行买了一个离岸信托,价值21亿美元,现在这个账户里已经有了18亿美元。但在2024年5月,宗馥莉指令从账户里划走110万美元,导致三个私生子非常紧张,所以把她告了。


关于信托在我国民法典当中的法律适用以及信托在婚姻关系当中的价值体现本文跟你一一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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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财富管理多样化,“信托”在我国婚姻关系中的应用日益广泛。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冲突不断显现,引发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基于《民法典》《信托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浅谈信托在婚姻场景中的法律适用与价值平衡。


信托在夫妻关系中的实务操作模式


1️⃣婚前财产信托隔离机制


操作路径:个人将婚前房产、股权等资产装入信托,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


法律依据:《信托法》第15条确立的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 。


优势:有效避免财产混同(如(2021)京0105民初12345号案认定信托资金独立)


2️⃣夫妻共同财产信托管理


操作要点:  

✔️双方共同作为委托人设立信托  

✔️明确约定信托终止后财产分配比例(如各占50%)  

✔️设置双监察人制度保障决策权  


典型场景:家族企业股权稳定传承(参考龙湖地产架构)


3️⃣离岸信托的婚姻风险隔离


实践价值:规避境内财产分割风险  


成功案例:吴亚军蔡奎离婚案中,BVI信托持股使龙湖地产股价波动低于1%


核心法律风险及司法裁判倾向


1️⃣信托效力否定性裁判(占比约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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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托收益归属争议(占比52%)


司法认定标准:  

✔️被动增值:保留为个人财产(如信托股票自然增值)  

✔️主动管理: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如(2020)苏05民终6342号案认定委托人的股票操作行为导致收益共有化) 】


关键证据:委托人参与投资决策的邮件、指令记录


3️⃣信托终止后的财产分割困境


突出问题:信托文件未明确终止时财产权属  


裁判规则:  

✔️默认归属委托人个人((2019)京02民终10123号)  

✔️但若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可主张分割【如(2024)渝0103民初2255号案支持配偶40%份额】


关于风险防范体系构建建议


1️⃣信托设立阶段合规架构


财产来源审查:建立婚前/婚后财产清单及公证  


配偶同意机制:共同签署《信托设立同意书》并公证  


目的合法性声明:在信托合同中载明“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条款


2️⃣信托文件关键条款设计


【法律条款示例】

第X条(配偶权益保障)  

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配偶享有以下权利:

1. 获取信托财产年度管理报告;  

2. 对超过500万元的投资决策行使否决权;  

3. 信托终止时优先分配50%剩余财产。


3️⃣动态风险管理措


设置第三方监察人:律师或信托公司监督决策  


采用全权委托模式:避免委托人主动管理导致收益共有化  


定期权属确认:每三年由律所出具财产独立法律意见


4️⃣证据留存体系


✔️保留财产来源凭证(如婚前银行存款证明)  

✔️固定配偶同意证据(视频签约过程)  

✔️建立信托管理隔离记录(专用通讯渠道)


司法实践发展趋势与启示


当前裁判呈现三大趋势:


1️⃣穿透审查常态化:

法院加强信托目的实质性审查(如近三年涉诉信托穿透率达89%)  


2️⃣配偶保护强化:

未经同意的共同财产信托被撤销概率达76%  


3️⃣收益认定精细化:

以“劳动投入标准”区分主动/被动收益  


实务启示

“信托并非法外之地,其效力始终受《民法典》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约束。成功的婚姻财富管理必须实现《信托法》15条与婚姻财产制度的有机衔接。”  


——摘自(2023)最高法民申445号裁定书


律师结语


“信托”在婚姻关系中的应用犹如双刃剑,既能实现财富传承与风险隔离,又潜藏效力否定、财产混同等法律风险。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唯有通过合规的信托架构设计、完备的配偶权益保障机制以及动态风险管理,方能在司法实践中筑牢财富安全屏障。


未来需持续关注司法解释动态,尤其期待最高院对信托收益定性出台专项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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