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协议离婚,约定将双方共有的一套房产赠与独子小张,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后,张某反悔,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主张行使任意撤销权,拒绝继续履行。李某则认为该约定系离婚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单方撤销,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小张亦主张其有权直接要求张某办理过户手续。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赠与子女的性质如何认定?一方能否单方撤销?子女能否直接主张权利?
02. 律师分析
律师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规则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二十条,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的约定适用如下规则:
1.一般原则:不可单方撤销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的,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2.违约责任: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
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子女的直接请求权:以约定为前提
若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直接主张权利,则子女可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不履行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4.例外情形:欺诈、胁迫可撤销
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请求撤销该约定,并可同时请求重新分割该部分财产。
二、实务中的争议焦点
1. 约定性质:财产分割还是赠与?
离婚协议中将财产给予子女的约定,实质是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之一,与离婚、子女抚养等内容构成整体,不可单独撤销。
2. 子女是否享有直接请求权?
原则上子女非协议主体,不直接享有请求权;但若协议中明确约定,则可参照“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主张权利。
3. 欺诈、胁迫的认定标准
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如虚假陈述、威胁手段等,法院将严格审查。
03. 团队寄语
协议设计与证据留存
1. 协议明确约定:是否赋予子女直接请求权;财产具体信息、过户时间及违约责任。
2. 证据材料保全:离婚协议原件、补充协议;财产凭证、转账记录、沟通记录;若主张欺诈、胁迫,需保留相关证据(如录音、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3. 及时履行与权利主张:建议在离婚后尽快办理财产过户手续,避免履行争议;若一方拒绝履行,应及时通过诉讼主张权利,避免财产被处置或转移。
离婚协议不仅是情感的终结,更是财产与责任的重新安排。第二十条以“不可撤销”为原则,以“子女利益”为落脚点,既保障了协议的严肃性,也为家庭关系的平稳过渡提供了法律支撑——唯有诚信履行,方能真正实现离婚协议的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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