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级别管辖。合同纠纷的诉讼标的额,一般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定。当事人仅诉请确认合同效力、解除合同,未提出其他诉讼请求的,应当以争议合同对应的财产性价值作为诉讼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如果一并提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具体诉请金额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的规定,应当以累加的财产性诉讼请求计算诉讼标的额并据此确定级别管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诉请解除合同的同时,另提出返还财产请求的,应视为包含在解除合同财产性诉求之内,以合同金额和返还财产金额两者较高者确定级别管辖,不宜合并计算。
关于案件受理费。确认合同效力、解除合同均属合同纠纷,虽然主张确认合同效力、解除合同本身并不属于财产性诉讼请求,但是确认合同无效、解除合同所导致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涉及财产权益,此类案件属于财产案件,以诉讼请求所对应的合同标的金额或合同涉及的财产价值金额为诉讼标的额,并据此计算案件受理费。当事人诉请确认合同效力、解除合同,同时提出支付违约金等其他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以合同标的额或合同涉及的财产价值金额和违约金数额等合并计算诉讼标的额,并据此按照财产案件标准预收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