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疑难问题解答

2025-10-16

转载自:甘肃高院


Q

起诉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同时返还财产,应如何确定级别管辖和诉讼费?

A

关于级别管辖。合同纠纷的诉讼标的额,一般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定。当事人仅诉请确认合同效力、解除合同,未提出其他诉讼请求的,应当以争议合同对应的财产性价值作为诉讼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如果一并提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具体诉请金额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的规定,应当以累加的财产性诉讼请求计算诉讼标的额并据此确定级别管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诉请解除合同的同时,另提出返还财产请求的,应视为包含在解除合同财产性诉求之内,以合同金额和返还财产金额两者较高者确定级别管辖,不宜合并计算。


关于案件受理费。确认合同效力、解除合同均属合同纠纷,虽然主张确认合同效力、解除合同本身并不属于财产性诉讼请求,但是确认合同无效、解除合同所导致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涉及财产权益,此类案件属于财产案件,以诉讼请求所对应的合同标的金额或合同涉及的财产价值金额为诉讼标的额,并据此计算案件受理费。当事人诉请确认合同效力、解除合同,同时提出支付违约金等其他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以合同标的额或合同涉及的财产价值金额和违约金数额等合并计算诉讼标的额,并据此按照财产案件标准预收案件受理费。


答疑:省法院立案一庭









Q

受害人亲属除丧葬费外,另行主张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应否支持?

A

不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具体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四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可见丧葬费为拟制定额化赔偿,计算标准不低,涵盖了奔丧费用,受害人亲属除丧葬费外,另行主张赔付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不宜支持。


答疑:省法院立案二庭





                 

(二)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精选  


Q

微信代购转账预付款能否认定为“定金”?

A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在微信代购中,代购人经常会让购买者先预交一部分的款项,一般理解为“订金”。购买者向微信代购人预交的款项能否认定为“定金”并要求双倍返还,需结合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具体判断。在当事人未明确约定该款项为“定金” 性质的情况下,该款项应当认定为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方式,并不具有定金的担保性质。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 07-2-084-001








来源:《甘肃审判》

编辑:王   越

编审:龙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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