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签字陷阱”: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实质标准

2025-10-17

原创 王福玲 融家家事

一、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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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历来是司法审判的重点与难点。随着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家庭结构日趋多元,“共同签字”这一看似简单的形式行为,已在司法实践中被频繁援引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依据。然而,近年来大量案件表明,共同签字并非总能真实反映夫妻双方的合意与债务性质。部分债务甚至通过形式化签字被虚构或转化为侵害配偶合法权益的工具,形成所谓的“签字陷阱”现象。


“签字陷阱”的典型表现是:夫妻一方在毫不知情或被误导的情况下签署借款文件,债务实则用于另一方的个人经营或挥霍目的,而非家庭共同生活。此后,当婚姻关系破裂或债务清偿发生纠纷时,签字方往往被法院认定为共同债务人,不仅无法获得婚姻财产分配,反而背负巨额债务。形式签字与实质责任的错位,导致弱势配偶在法律层面陷入“被动共债”的困境。


本文旨在指出:共同签字虽具有形式证明价值,但并非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充分条件。防止“签字陷阱”的关键,在于回归债务本质,确立以“家事借贷”性质为核心的实质审查标准,并通过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机制以及“内外有别”的追偿机制实现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统一。


二、“共同签字”制度的

理论基础与实践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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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签字制度的立法逻辑

共同签字最初的制度设计,源自于婚姻关系中“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理念。其核心意图在于防止一方擅自举债损害另一方权益,同时增强债权人对债务的信赖。然而,在实践中,该制度逐渐被机械化运用,成为“形式优先、实质滞后”的证据规则。一旦债务文件上出现双方签名,法院便倾向于推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忽视了债务形成过程与资金用途的实质审查。


(二)司法适用中的偏差与困境

在部分案件中,签字方虽名义上为“共同借款人”,但其实际并未参与借款谈判、资金使用或受益环节。司法若仅凭签字即认定共同债务,势必导致形式上的公平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公。特别是在家庭内部存在经济权力不平衡的情况下,经济强势一方往往以“签字手续”为由让配偶签署文件,从而将家庭风险与商业风险混为一谈。这种形式主义倾向,不仅背离了婚姻法律中“平等、自愿、诚信”的基本原则,也偏离了民法典关于债务认定的实质精神。


(三)从社会反思到制度检讨

近年来,“夫妻共同签字”制度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从“反24条联盟”的倡议到学界的制度反思,普遍共识已逐渐形成:共同签字固然具有风险防控价值,但不能成为认定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尤其在女性群体中,形式签字所引发的连锁权益侵害,使这一制度问题兼具性别平等与法治正义的双重维度。司法必须重新审视签字制度的边界与内涵,防止其异化为侵害弱势配偶的“合法工具”。

三、“签字陷阱”的

现实表现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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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而不知”的形式合意

许多家庭中,一方掌握主要经济资源,另一方对财务事项缺乏知情权与决策权。在这种结构下,经济强势一方常以“银行要求夫妻共同签字”“只是形式手续”等理由诱导配偶签署贷款合同。此类签字行为缺乏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合意掩盖了实质胁迫。签字配偶方往往既未获益,也不知债务用途,却在日后被要求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二)“虚假债务”的制度漏洞

在婚姻破裂或财产纠纷中,部分当事人通过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形式,企图以债务名义转移财产、侵占婚姻另一方利益。这种“空手套白狼”式操作,使形式签字成为虚假债务合法化的外衣。若司法不进行实质审查,便等同于为欺诈行为提供制度背书。


(三)弱势群体的双重风险

形式签字制度的滥用,对家庭中经济与社会地位较低的一方造成更深层的制度伤害。尤其在女性配偶中,“签字陷阱”常与性别角色、经济依附、家庭信任等因素交织。她们往往在“情感信任”与“程序不平等”中完成签字,却在司法裁判中被认定为“共同举债人”。形式主义的司法推定,实质上加剧了性别不平等与法律不正义。


四、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实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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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归“家事借贷”本意

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在于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是否符合夫妻共同利益。凡以家庭日常消费、共同抚养子女、购置生活财产等为目的的借贷,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凡用于个人事务、投机、赌博或赠与的借款,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司法认定时,应从债务形成目的、资金流向、实际受益三方面进行实质审查。


(二)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

防止“签字陷阱”的关键在于举证责任的科学配置。主张共同债务的一方,应当证明债务确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存在真正的夫妻共同合意;债权人主张“形式签字配偶”承担责任的,应当证明其对债务性质具有合理信赖或善意依据。若债务用途不明,或签字配偶并未受益、未参与借款谈判,且债权人未能尽到必要审查义务,应当由债权人自行承担风险,法院不应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强化债权人审查义务

在现代交易社会中,债权人是最具风险控制能力的一方。要求其在放贷前核查资金用途、了解夫妻关系与债务性质,不仅合理,也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债权人若明知或应知债务与家庭无关而仍发放贷款,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此举既可防止虚假债务,也能倒逼金融机构改进审查流程。


(四)坚持实质审查优于形式签字

司法裁判的核心应是揭示真实,而非拘泥形式。对于存在共同签字的案件,法院仍应审查债务背景与受益情况。若签字方未参与借款谈判、未获经济利益或资金用途明显脱离家庭生活范围,即使签字,也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形式签字的证据效力,应当让位于实质合意的判断。


五、制度完善与防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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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层面:明确实质标准

未来在婚姻家庭制度完善中,应进一步细化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质标准,明确将“家庭共同生活需要”作为唯一核心要件,避免形式条款被滥用。同时,应对“共同签字”条款设定条件效力,即要求签字行为基于真实合意、明确用途,否则不得作为认定依据。


(二)司法层面:统一裁判尺度

应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明确:共同签字仅具有推定效力,不能当然认定为共同债务。各级法院应强化对案件事实的实质审查,特别是对债务形成背景、资金流向、当事人陈述等进行综合评判,防止机械适用推定规则。


(三)社会层面:强化家庭财产知情权

家庭财产透明度不足,是“签字陷阱”形成的重要社会根源。应通过完善夫妻财产登记制度、强化家庭财产告知义务、提高女性法律意识等措施,增强配偶间的经济平等与风险共识,从社会治理层面削弱虚假债务的滋生土壤。


(四)性别视角:构建实质平等司法保障

司法机关应在裁判中引入性别平等视角,认识到形式签字制度在现实中可能加剧女性的经济脆弱性。通过审查签字的真实性与意愿自由,防止制度性的不公成为“合法的不平等”。实质平等,是实现家庭法公正的应有之义。


(五)建立“内外有别”的追偿与责任平衡机制

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实践中,应确立“内外有别”的责任区分原则:对外,维护交易安全与债权人信赖利益;对内,强调夫妻间的公平与责任分配。债权人可依据“共同签字”主张连带清偿,但此种形式责任并不否定内部的实质责任区分。若其中一方事实上未受益、未参与债务决策或未支配资金,应当依法享有内部追偿权。未受益方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主张,或在离婚后独立提起追偿之诉,要求实际受益方返还代偿部分。此机制体现了“形式责任止于对外、实质公平回归对内”的平衡理念。建立“内外有别”的追偿制度,有助于防止形式签字引发的实质不公,也能在不动摇债权人信赖的前提下,重建婚姻内部的经济正义与责任秩序。


六、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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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签字制度的合理运用,是法治社会中平衡家庭正义与市场秩序的重要命题。防止“签字陷阱”,不仅是对婚姻家庭法体系的完善,更是民法典精神在现实司法中的具体落实。法律的温度,体现在能否看见形式背后的实质。唯有确立以“家事借贷”为核心的实质标准,强化债权人审查义务、保障配偶财产知情权,并通过“内外有别”的责任机制实现对内外公平的协调,方能使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真正回归其本义——既保护交易安全,又守护婚姻正义。防止“签字陷阱”,正是让司法的公正落地于每一个家庭的现实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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