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案件11条裁判规则(2025年9月整理)

2025-10-20

转载自:民商事审判

1、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当事人依约在借款合同“担保人”处签字成为约定保证人,虽然该合同中未记载该保证人的配偶也系担保人,但其配偶亦在合同“担保人”处签字,且认可该签字行为是作为配偶对约定保证人提供担保行为的确认。因此即使保证人的配偶并非该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但因约定保证人的担保行为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应由约定保证人与其配偶共同对债权人所欠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2216号
2、夫妻一方个人借款,在债权人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仅以配偶有数次还款行为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以其个人名义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债权人)仅以借款人配偶的数次还款行为认为该借款系用于其夫妻共同经营,因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在出借人(债权人)尚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关于案涉借款债务系借款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要求其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主张。
关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熊某水以个人名义向秦某借款,秦某仅以万某的数次还款行为认为案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因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在秦某尚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支持其主张。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2196号
3、夫妻两方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共同债务的,夫妻两方以各自的个人财产清偿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关于一审判决是否超出了林长青主张的陈百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求范围。根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分别就共同债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的责任。当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负连带责任的,为法定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共同债务时,夫妻两方则要以各自的个人财产清偿共同债务,而并不是规定对共同财产不足的部分予以免责。这就足以推定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的清偿应当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文号】:(2021)闽 02 民终 7411 号
4、夫妻一方擅自以夫妻共有房屋抵押担保,未获另一方追认的无法证明抵押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小敏诉小卢、小王、张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擅自以夫妻共有房屋抵押担保,并假冒另一方对抵押担保合同进行追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另一方具有就系争房屋设立抵押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相关担保条款对另一方不发生效力。
5、夫妻一方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大额举债为个人债务——陈克军诉齐琦、崔小微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举债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衡量的重要依据应是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于夫妻一方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大额举债,应认定为举债人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文号】:(2017)京0111民初12207号
6、夫妻离婚后仍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李佳诉李某全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旨】:
双方间交易习惯的存在应由当事人举证证明,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仅以之前一次交易往来模式与本次交易往来模式相似,不得认定存在相应交易习惯。夫妻离婚后生活交往及经济往来仍较为密切的,一方举债不宜认定仅由该方承担,也不宜认定由双方连带承担,而应认定为共同之债,由双方共同承担。
【案例文号】:(2016)津民申526号
7、民间借贷纠纷中,以夫或妻单方向父母出具的借条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应首先查明作为名义债权人的父母与作为名义债务人的子女间有无真实的借贷合意——陈某某诉吴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民间借贷纠纷中,以夫或妻单方向父母出具的借条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上应首先查明作为名义债权人的父母与作为名义债务人的子女间有无真实的借贷合意。此需结合出借人的收入、经济状况与出借能力、子女及其配偶是否有借贷的合理需求、是否存在分居、离婚等将涉财产分割之利益冲突、借条有无日期倒签等情况综合认定。
【案例文号】:(2018)沪02民终11683号
8、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李蓓、赵学茹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再审法院认为,关于赵民峰应否承担还款责任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及本案再审查明的事实可知,涉案借条上虽仅有安蕾一人签字,但相关借款均产生于赵民峰、安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系用于炒股这一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故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情形,相关债务应认定为安蕾、赵民峰的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文号】:(2018)豫07民终2674号   
9、为配偶借款提供保证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黄某某诉胡某某、万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为配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其以保证方式表明对举债有共同意思表示,足以让债权人产生信赖利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文号】:(2022)赣0123民初717号
10、夫妻一方以证明人身份在配偶所立借据上签字确认,该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时成韬与李步明、徐荣芬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举债,配偶以证明人的身份在负债凭证上签字确认,但否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债权人又无证据证明其为共同债务人的,不宜确定为共债共签,而应当根据合同相对性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案例文号】:(2018)苏0923民初587号
11、夫妻一方与他人合伙举债,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叶德利诉陈居良、郭丹燕、王志峰、连文贞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合伙举债,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例文号】:(2017)闽0505民初字第1518号


公众号会对优秀的文章进行转发。已知转发文章来源和作者的,我们将注明转发来源和作者。对于未知来源和作者的,如您是作品原作者请联系我们予以注明。文章作者如需要删除文章的,也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阅读1
分享
写下您的评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