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理中,婚介公司认为,合同明确约定征婚者如因自身因素,要求终止婚介服务,婚介公司不退款,即便要退款,王阿姨也应支付违约金。婚介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征婚者处空白,代表王阿姨可以指定任何人来享受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王阿姨不一定给自己女儿征婚,可以送给侄女、外甥等任何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介绍服务具有极强的人身专属性,需以征婚者本人真实意愿为核心。婚介公司称征婚者处空白代表王阿姨可以送给任何人,未提供相应证据,且不合常理。因征婚者处空白,法院认定服务合同欠缺必要的内容,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故合同未成立。
婚介公司作为专业的婚介服务机构,应当知道征婚者处需要填写具体的信息。王阿姨已经告知婚介公司女儿尚未同意,不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的情况,故判决婚介公司全额退还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