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陈某作为借款人,与某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双方约定,从银行贷款70万元。
陈某以名下房产,为上述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约定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分期付款本金、手续费、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
合同签订后,某银行发放款项。
因陈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2023年9月,某银行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合计约75万元,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物某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陈某及第三人陈某妻子辩称,对欠款金额无异议,但案涉房屋是陈某婚后购买取得,案涉房产产权证书中载明所有权人为陈某一人,但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陈某抵押案涉房屋是背着妻子做的,银行在办理抵押时未核实陈某的婚姻情况,存在过错,银行不能取得对房屋的抵押权。
某银行辩称,其构成善意取得。
法院经审理后明确判决:银行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抵押权!
核心原因在于银行在办理抵押时存在重大过错——银行未对陈某婚姻状况这一重大事项进行核实,损害到原配的合法利益,应当认定其并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并非善意。
故对于某银行提出的其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权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这不符合法律对"善意"债权人的要求,因此抵押无效。
法律的天平,始终向着善意与公正倾斜。针对夫妻一方擅自抵押共有房产的问题,我国《民法典》构筑了坚实的防线:
一、共同处分权原则(《民法典》第1060条):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像房屋这种价值重大的共同财产,其买卖、抵押等决定,必须夫妻双方共同作出意思表示。一方独断专行,原则上构成无权处分。
二、善意取得制度(《民法典》第311条):
这是银行可能取得抵押权的唯一例外途径。但银行必须同时满足三个严苛条件:
1、善意: 银行在设立抵押权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不知道抵押行为未经另一方同意。
2、支付合理对价: 银行确实发放了合理金额的贷款。
3、完成登记: 抵押权已经依法办理了登记手续。
一、重要证件,妥善保管:
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原件务必妥善保管,避免被配偶擅自用于抵押。复印件提供时,可标注清晰用途。
二、遭遇侵权,果断维权:
(1)立即行动: 一旦发现房产被擅自抵押,立即(30日内) 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登记申请。这是阻止房产被快速处置的关键一步!
(2)诉诸法律: 在异议登记后15日内,务必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抵押合同无效或撤销抵押登记的诉讼。同时收集对方伪造签名、银行存在过错(如无面签记录、不合理贷款)的证据。
(3)寻求专业法律救助: 立即咨询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制定最有利的诉讼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