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造成感情不睦,进而导致离婚,双方均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影响财产平均分配的情形。考虑到徐某的身体情况和经济情况,其处在客观上的弱者地位,而保护弱者权益是法律的价值追求之一,弱者并非直接指向女性、儿童等群体,应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形对弱者进行认定。
比如本案中,徐某由于身患重疾,身体、内心以及经济上均承担了较大的压力,足以认定为本案中的弱者,在财产分割时,可以对徐某进行适当照顾,但由于孙某本案中并不存在过错,故不宜过分倾斜,最终法院酌定由徐某分割53%,孙某分割47%。结合前述,不排除某些离婚或家事案件中,男性或长辈处于弱势的地位,法律对弱者的保护,应当在个案中得到体现。
对此,建议如下:
●倡导夫妻间的相互扶持。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应当相互照顾,不仅指生活上的相互照料,在一方出现重大疾病时,更应予以扶助。即便无法维系婚姻关系,但离婚时仍应在财产分割时体现一定期间内夫妻之间的相互扶持。
●若夫妻因非过错的原因导致离婚,在财产分割时,应当对处于弱势的对方给予必要的倾斜,这里的帮助主要体现在共同财产的分割方面,既包括价值上的适当多分,也包括分割方式上更照顾弱者的便利和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