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继母张某是否有权参与死亡赔偿金分割,二是各权利人应分得的具体份额如何确定。
对于焦点一,死亡赔偿金系因程某乙死亡所获赔偿,并不属于程某乙的遗产,依法应在其近亲属范围内分配。 张某虽是程某乙继母,但是在程某乙六岁时, 张某便与程某甲结婚,此后程某乙长期与程某甲、张某共同生活。在此期间,程某乙的日常生活、成长均依赖程某甲与张某的照顾、抚养,据此可认定,程某乙与张某已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张某有权参与死亡赔偿金分割。
对于焦点二,程某乙近亲属在分割赔款时,应当通过平等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需同时综合考量各近亲属与程某乙关系的亲疏远近、生活紧密关联程度及自身生活状况等因素。其中,“生活紧密关联程度”一个重要方面体现为经济依赖关系:近亲属对程某乙生前经济依赖程度越高,程某乙的收入对其生活质量的影响越大,程某乙死亡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生活保障缺口也越大;反之,依赖程度越低,所受影响越小。
本案中,管某身体残疾,长期无固定工作及收入,生前主要依靠程某乙的收入维持生活,因此,管某从经济支撑、精神慰藉及未来生活保障层面,对该笔死亡赔偿金的依赖程度较高;程某乙的两子女均已成年且具有劳动能力,对程某乙的依赖程度均较低。程某甲、张某均已80余岁,年事已高,综合考量程某甲、张某与程某乙生前的关系亲疏、生活紧密关联程度及经济依赖程度等因素,法院认为应给予程某甲、张某适当份额的分配。法院最终认定管某分得死亡赔偿金的50%,程某甲、张某各分得10%,两子女各分得15%。因该赔偿金实际已由被告管某领取,法院判决管某返还程某甲和张某28.4万元。判决后,管某及时履行了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