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抚养费VS拒绝探望?都不行!

2025-10-24

转载自: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天下之本在家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

家庭教育事关个人和家庭福祉

事关国家和民族命运

家庭教育是“家事”更是“国事”

而法律的温度正体现在

对每一个家庭困境的回应中

……


离婚时约定孩子由母亲抚养

母亲独自承担抚养费

可是,三年后

沉重的生活压力

让母亲不堪重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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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来源:沿江法院

漫画制作:苏煜鑫、李伽莹、邹芮伊

编辑:刘书平、张尚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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