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欠债200万元不还,
一边迟迟不肯继承亡父房产,
这样的“如意算盘”能打响吗?
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法院最终判决债务人继承并享有全部产权份额。

2020年,做生意的小张、小刘夫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好友赵先生借款200万元。想着与小张有多年的交情,赵先生爽快地借了钱。可到了还款时,夫妻俩却玩起了“拖字诀”,今天说货款没到账,明天称家里有急用。
多次催讨无果,赵先生一纸诉状将小张告上法庭。在法院调解下,小张当场认账:“还!一定还!”,双方达成调解。可谁能想到,这竟是新一轮“躲猫猫”逃债的开始......
调解书付款期限届满后,小张一分未还,赵先生申请强制执行,小张名下却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赵先生再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将小刘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小刘共同偿还该笔借款。判决生效后,赵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调查,仍未发现小刘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只能终结本次执行。
就在赵先生心灰意冷时,执行法官依申请调查发现一条关键线索:小刘的父亲半年前去世,遗留了一套房产(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但她一直不去办继承!

原来,小刘作为唯一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明明可以继承父亲留下的房子,却故意拖着不办继承手续,让房产始终登记在已故老人名下,天真的认为这样法院就执行不了!法院当即查封系争房屋,并告知赵先生可以提起代位析产诉讼。于是赵先生将小刘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小刘对其父亲名下房产继承100% 份额,强制办理过户至小刘名下。
这下,小刘也急了。“房子我爸口头说过给外孙!我没继承权!”“还有房屋权属存在争议,我叔叔也有份额”,在法庭上小刘突然抛出“口头遗嘱”“隐形产权人”的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刘怠于行使继承系争房屋的权利,损害了赵先生债权的实现,赵先生依法有权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
系争房屋登记在小刘父亲名下,基于现有证据证实小刘是该房屋的唯一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口头遗嘱需在生命危急时订立,且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虽然小刘辩称父亲曾经口头表示要将系争房屋遗赠给外孙,但是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另外,该房屋权属争议只有小刘的一面之词,并没有提供推翻产权上登记为其父亲的相关证据。虹口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小刘继承其父亲名下的房产全部份额。
小刘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目前,系争房屋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赵先生终于有望拿回欠款。(以上人名均系化名)

有些被执行人以为财产在逝者名下就安全了,或是用假遗嘱作挡箭牌,以存在“隐形”产权人、己方系代持共有人等为托辞,消极对待继承权利,拖延还债,有些甚至放弃继承财产,逃避执行。对此,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诉讼“专治”此类逃债行为。
➤ 1.何为“代位析产”?
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诉讼是指在法院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却与他人有共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征收利益或者继承的遗产等),而被执行人及其他共有人不主动析产以供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情形下,申请执行人有权代替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确认被执行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份额。
通俗讲,就是债务人装傻不分割共有财产(比如继承的遗产、与他人共有的财产等),依债权人起诉请求,法院替债务人“继承财产”或者“析出产权”。本案中,小刘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故意不继承其父亲的房产,法院就“帮”她继承。后续在恢复执行中,法院还将会把房子拍卖还债。
➤ 2.提起“代位析产”的资格——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之诉,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用通俗的话讲,同时满足符合以下四点:
(1)债权铁板钉钉(已有生效判决/调解书);
(2)执行碰壁(确实找不到债务人可供执行的独立财产);
(3)债务人对共有财产有份但“装睡”(比如拖延不办继承、不析产等)或“恶意少拿”;
(4)共有财产已被法院“冻住”(司法查封、扣押、冻结)。
➤ 3.未明确放弃继承的债务人当然有份——债权人胜诉的前提
诉讼中,债务人借口“隐形产权人”“有遗嘱”等,并没有“实锤”的证据支持,狡辩不得不放弃继承,并不是明确放弃继承财产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民法典》规定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换句话说,这种情形债务人依法必须继承。即使债务人假意放弃继承房产,但是经法院查明其实际占有使用,也会被认为债务人是恶意逃避债务,认定其放弃继承行为无效,判决债务人继承房产。
希望被执行人莫要心存侥幸,积极履行义务,任何试图规避或妨碍法院执行的行为只是自作聪明,难逃“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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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
……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本期作者
朱永好
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