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夫妻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与第三人发生民事交往时依法享有相互代理的权利,不必明示其代理权,可直接以自己名义、双方名义或者对方名义为之。夫妻一方因家庭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除非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夫妇共同经营服装店,其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为维持店铺运营而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债务,与家庭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可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延伸,故适用日常家事代理制度。
服装店虽登记在李某名下,但出于家庭经营需要,丈夫有以妻子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权利,在夫妻双方与原告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合同的权利义务及于夫妻双方。《房屋租赁合同》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全面履行约定之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服装店支付拖欠的租金11.50万元及支付相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