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代签租房合同,妻子可以拒付租金吗?

2025-11-08

丈夫代签租房合同,

妻子可以拒付租金吗

夫妻租赁房屋经营服装店,丈夫代妻子签署的租赁合同对妻子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双方之间的代理权限范围为何?本文将通过一起真实案例,解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


案号索引:(2022)沪0151民初6406号

案情回顾

一句“不是我签的”,能成为免责金牌吗?

李某是一家服装店的登记经营者,店铺实际由其丈夫张某负责日常运营。2020年,因店铺经营所需,张某以其妻子李某的名义与出租人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一年后,因店铺生意惨淡,李某夫妇无力继续运营,遂在没有与出租人协商的情况下关门停业,但未及时将租赁房屋归还给出租人。


后出租人多次向李某夫妇催要租金未果,遂一纸诉状将服装店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租金及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李某作为服装店的经营者辩称,首先,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并非由其本人签署,合同中“李某”的签名字迹也非其本人笔迹;其次,其对该合同的签订事宜毫不知情。因此,她认为该合同对服装店没有约束力,服装店无需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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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案涉《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对被告产生法律约束力,被告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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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夫妻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与第三人发生民事交往时依法享有相互代理的权利,不必明示其代理权,可直接以自己名义、双方名义或者对方名义为之。夫妻一方因家庭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除非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夫妇共同经营服装店,其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为维持店铺运营而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债务,与家庭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可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延伸,故适用日常家事代理制度。


服装店虽登记在李某名下,但出于家庭经营需要,丈夫有以妻子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权利,在夫妻双方与原告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合同的权利义务及于夫妻双方。《房屋租赁合同》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全面履行约定之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服装店支付拖欠的租金11.50万元及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律师评析

“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的规定之一。


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针对此类纠纷,法院审查的重点在于,夫妻一方的代理是否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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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通常包括为满足正常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所必需的事务,如:购买食物、衣服等生活用品,正常的娱乐、保健、医疗费用以及子女教育、老人赡养费用等。


法院也会根据夫妻双方的自身情况(如双方的职业、财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当地经济水平、交易习惯等综合认定。


本案中,因李某夫妇共同经营服装店,因此店铺经营相关事宜,如租赁房屋等,即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可以适用日常家事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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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

(1)不动产交易;

(2)与自身经济水平不符的大额交易行为、高风险投资行为;

(3)分居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等。


作者:宋道松&朱滔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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