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5】531
■沂南法院:老人去世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由子女继承吗?法院判了!
陈某与张某系夫妻,育有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五子女成年后均独立成家并单独立户。1999年,陈某与张某以家庭承包方式自村委会取得了三块承包地,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农户承包地块示意图载明案涉地块实测总面积4.03亩,人口数2人。后陈某与张某相继离世。陈某戊主张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父母遗产,应归其继承,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取得,并非死者个人遗产,因此不产生继承效力。本案中,已故陈某、张某夫妻二人已与其五子女各自单独成户,陈某戊不是其父母承包户的家庭成员,无资格取得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若承包户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因承包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家庭承包经营权将随权利主体灭失而终止,承包地需由村集体收回后重新发包。故陈某戊诉请继承土地经营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陈某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强三优
■巨野法院:“模拟法庭”点亮青少年法治之旅
■临沂市罗庄区法院: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
■枣庄市市中区法院:重阳敬老暖人心 法官上门解纷争
被告王某因身体原因,卧病在床,无法亲自到庭参加诉讼。面对这一情况,承办法官曹利君没有选择“坐堂问案”,而是转变工作思路,将司法服务延伸到群众身边,把调解现场“搬”进康养中心。
鲁法案例
鲁法案例【2025】532
■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民间借贷约定“一分年息”,年利率是1%还是10%?
原告江某因注册项目向被告秦某出借自有资金10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借款期限至2025年2月28日,超过时间需按一分年息支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要求按年利率12%计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将款项交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载明期限及利息,可以认定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被告即应按照约定偿还,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经原告催要未再偿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审理中,本案的焦点问题关于利息约定的问题,当事人约定的“一分年息支付”到底是按年利率1%还是10%计算,还是如原告诉求按12%计算?根据我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写的《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利率“分”的解释:“分,利率,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算”。故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按一分年息应理解为按年利率10%计算,且该约定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
编辑:马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