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红的要求是合法的。
小明炒股的收益,明确属于上述法条中的“投资的收益”。无论这笔投资是夫妻双方知晓的共同决策,还是一方私下进行的,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收益,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小明用这三万多元炒股赚的钱,虽然是“私房钱”,但其性质依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小红有权要求对其进行公平分割。
“私房钱”的性质关键看来源:如果“私房钱”是来自婚后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那么它本质上还是共同财产。但如果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或者明确只赠与给一方的财产,则属于个人财产。
所以,别再以为“私房钱”藏得天衣无缝就万事大吉了。在法律面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投资收益,无论放在谁的账户里,都难逃“共同财产”的属性。经营婚姻,除了财富,更需要的是彼此的坦诚与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