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A(委托人)
被申请人:小B
申请人小A与被申请人小B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破裂,关系紧张正在离婚诉讼阶段。被申请人对双方纠纷心存不满,在多个本地具有影响力的网络平台,持续发布标题骇人听闻的文章。文中充斥大量涉及申请人私人生活、个人隐私及职业身份的夸大、诽谤性内容,迅速引发大量负面评论和转发,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社会声誉和人格权益。为立即制止持续扩大的损害,申请人立即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止令。
本案的核心在于,面对正在发生且持续扩散的网络名誉侵权,如何利用法律程序快速“止损”。我们围绕以下核心要点展开:
1.证明侵权行为的现实性与紧急性:通过固定网络平台发布的文章、评论截图及传播范围,证明侵权行为并非孤立静态,而是正在持续进行并不断造成新的损害,如不立即制止,将对申请人的社会评价和职业生涯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2.明确适用法律要件:精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关于人格权侵害禁止令的规定,强调“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一核心要件。
3.锁定禁令对象与范围:申请不仅要求直接侵权人(小B)停止侵害,也明确要求相关网络平台删除侵权内容,并禁止被申请人通过任何媒介继续实施同类侵权行为,确保禁令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1.证据固定与紧急申请:接受委托后,我们意识到网络侵权的扩散速度极快,立即指导申请人系统性地对侵权文章、恶意评论及传播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并迅速撰写了《人格权侵害禁止令申请书》及详尽的《证据目录》。
2.与法院的优先沟通:向法院提交申请后,我们主动向承办法官强调了案件的紧迫性,指出侵权信息已在全国范围内各大媒体广泛传播,对申请人的精神及职业声誉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损害。
3.法院高效审查与裁定: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启动了快速审查机制。承办法官在审查期间亦对被申请人进行释法明理与劝导,在确认其无意停止全部侵权后,法院于立案次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
节选自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小B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涉及申请人婚姻家庭、情感信息等个人隐私信息……依然不予停止和改正对申请人的人格名誉侵害行为,已对申请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人格权保护禁令的法定条件。
……
裁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小B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立即撤回在各网络平台发布的含有申请人小A个人隐私信息的文章及相关内容;
二、禁止被申请人小B以任何形式对申请人小A实施侵犯名誉、公开个人隐私等类似行为。
……
本案的成功,凸显了人格权侵害禁止令在网络时代作为“维权急救措施”的重要价值。在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
1.证据固定的及时性与全面性:网络信息易删改,必须第一时间通过截图、录屏、公证等方式完整固定证据链,包括发布内容、传播范围及社会影响。
2.对“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论证:对于依赖社会声誉的职业,网络诽谤带来的业务流失和信誉崩塌是直观且难以用金钱衡量的损失,这是说服法院发出禁令的有力理由。
3.“三天裁定”的司法效率:本案极致地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人格权保护的重视程度和司法效率,为公民在面对网络暴力时提供了最强有力的即时救济。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个人的情感宣泄绝不能以践踏他人人格尊严为代价。当诽谤信息在互联网上飞速传播时,等待漫长的诉讼结果往往意味着损害的不可逆转。人格权侵害禁止令正是法律赋予公民在紧急关头用以“紧急刹车”的利器。本案的人格权侵害禁止令充分证明,法律有能力也有速度在网络空间为您构筑起第一道防线,及时捍卫您的名誉与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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