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再婚后的财产问题

2025-12-03

转载自:上海静安法院



编者按

“幸福晚年 法律护航”,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法官应邀参加上海教育电视台《银龄课堂》节目访谈,围绕人身安全、财产权益、居住权益等老年人关心的热点问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老年群众以案释法、解读法律法规,教大家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期

老年人再婚后的财产问题

访谈嘉宾   |   白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



主持人   |   余薇

上海教育电视台主持人





本期案例

1998年,张氏四兄妹的父母共同购买了上海市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父亲张老伯名下。2003年母亲去世,房屋未进行分割处理,仍由张老伯居住。2008年父亲张老伯与刘某再婚,两人婚后未育有子女,仍居住在这套房屋内。2022年两人在未告知张氏四兄妹的情况下,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将原登记在张老伯一人名下的房产变更为按份共有,其中张老伯占20%,刘某占80%。不仅如此,2023年1月开始刘某多次带张老伯至医院就诊,病历显示张老伯智力已减退数年,且患有阿尔兹海默症。2024年2月张老伯去世,张氏四兄妹认为刘某擅自变更房屋产权份额的行为,侵犯了他们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遂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分割房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老伯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虽登记在张老伯一人名下,但仍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妻子去世后,继承人张老伯和四个子女尚未对妻子房屋份额继承前,房屋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张老伯与刘某擅自变更登记,侵犯了子女合法权益,且根据病史资料,张老伯此前已智能减退数年,法院有理由相信其办理变更登记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综上,法院确认该变更行为无效。张老伯60%的产权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刘某和四个子女继承。鉴于刘某作为配偶与张老伯多年共同生活的贡献,刘某可适当多分遗产。最终,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对房屋市场价值意见200万元和分割意见,依法酌定房屋归四子女按份所有,并各支付刘某折价款10万元。



访谈节选概要


主持人



这个案件中最大的争议点是什么?


白 云



这个案子争议最大的点是老人在办理房产变更手续的时候是不是头脑清楚,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病历显示,他已经患有阿尔兹海默症数年,在办理房屋过户产权登记手续的时候,他是否知道要把房屋的产权份额变更给对方。


主持人



如果张老伯被证实在产权变更时已经有认知障碍,产权变更是否就失去了效力?


白 云



如果他当时不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话,效力是会受到影响的。


主持人



司法上如何鉴定老年人有认知障碍,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白 云



在实践中,我们往往会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判断。第一种方式,法官会对当时的病历进行审查,比如最开始确认阿尔兹海默症发生的时候到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时候,已经过了数年,根据病历病情也越来越严重,服药和就医次数越来越多,或者询问医生和他周围的朋友,可以参照他的病史情况去鉴定。第二种,司法实践中可以进行回顾性鉴定,可以委托给专业的司法鉴定部门,结合他现在的情况、当时的病历等,进行专业性的某个时间段的回顾性鉴定。


主持人



刘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白 云



我们实践中有个类似的案子,老伯去世后四个子女和他们的继母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房产由四个子女来继承并帮助继母设立居住权,给继母补贴一定的钱款,让继母既有房子住又能拿到所继承房屋份额的折价款去安享晚年,等继母去世之后其他子女再处理房屋,这也是一个选择。


主持人



本案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呢?


白 云



判决的依据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从被继承人张老伯的妻子去世时,遗产开始继承,这时就算张老伯和子女没有要求分割妻子的遗产,财产本身也是属于大家共有的状态,这种情况下,妻子去世之后她二分之一的份额就自然而然地发生了继承。

法院认为张老伯当时已经患病数年,结合病史材料,综合各种因素已经能够认定他办理房产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时,不能够认识到是把房子的份额给现在的妻子,所以判定变更行为是无效的。


主持人



老年人再婚时,为了把自己的财产和子女做一个分割,应该做些什么?


白 云



在实践中有些老人会做婚前财产公证,比如再婚前双方各有多少财产,大家做一个公证,对日后财产处置做一个约定,可以避免很多子女之间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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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上海教育电视台《银龄课堂》

文字整理 | 范婷婷

编辑 | 范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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