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
夫妻共生育两男两女,两女儿已外嫁其他村,后夫妻二人相继去世且未留有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因夫妻二人的两处院落适逢拆迁,儿子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女儿认为,父母去世前并未留有分家单,儿子擅自处分了父母的遗产,遂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获得自己应当享有的拆迁利益,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张大爷与张大妈共生育两男两女,其中儿子是张大和张二,女儿是张三和张四。四子女均已结婚生子,两女儿已外嫁其他村。张大爷和张大妈生前在村里盖有两处院落,分别由张大和张二居住生活。后张大爷和张大妈分别于2005年和2024年去世,去世前未留有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
2022年初,因两处院落适逢拆迁,儿子张大和张二分别与某公司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女儿张三和张四认为,父母去世前并未留有分家单,儿子张大张二在未告知自己的情况下,擅自处分了父母的遗产,侵犯了本属于自己的拆迁利益,故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获得自己应当享有的拆迁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农村习俗,所谓分家即子女成家之后独立成户,与父母分开居住、生活、消费。关于分家也存在两种方式,一种是口头形式,一种是书面形式。由于本案并没有书面的分家协议,需要经由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口头分家。
首先,儿子张大和张二对于自己所居住院落进行了添附和新建,与老人在两个院落中生活超40年,并照顾老人晚年生活。在拆迁前走访中,张大妈向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已将院落分给两个儿子,并签订了放弃声明,针对认定组的公示,两个女儿并未提出异议。
其次,2022年拆迁款发放后,两儿子分别给予两女儿各10万元,俩女儿在收款2年内未提出异议,可以推断两女儿默许该做法。
第三,根据时任村委会书记及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张大妈曾明确表示将院落分给两个儿子,两女儿并未提交反证。故本院认为口头分家具有高度盖然性,存在事实分家。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女儿张三和张四的全部诉讼请求。
分家析产在我国传统风俗中不仅是对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配,更是对处理家庭债务、赡养老人等相关义务的一次大规模的调整。分家析产作为财产处置的一种方式,正是依传统习惯形成的产物,在民间具有合理性和约束力,亦符合家庭的朴素意识。
分家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书面形式,另一种是口头形式。基于家庭成员的特殊关系,家庭成员之间对于家庭共有财产的分配存在由口头约定的情形,应当予以确认。
本案中,女儿张三张四均已外嫁迁户,既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不属于户内成员,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权益。两儿子自愿对两女儿关于院落建设贡献给予10万元,两女儿已经得到补偿,因此也不存在补偿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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