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抱这种想法的人并不少——“没判离=没义务”“协议没盖章=钱包不掏”。他们把婚姻当成一把“遮雨伞”,以为只要伞面没撕破,雨点就可以全落在对方身上。那是这样的嘛?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没有离婚
也可要求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吗?
有客户跟笔者团队吐槽,“我去法院讨抚养费,立案窗口一句话把我怼回来——‘没离婚,不能单独要抚养费’,诉状当场被退回。”
笔者接过客户诉状,哭笑不得:原告一栏赫然写着“某某(父/母)”,被告一栏写着“配偶”,诉讼请求却是“支付孩子抚养费”。问题就出在这儿,抚养费请求权是基于亲子关系产生的,其权利主体是子女,而非父母一方。在父母分居期间,应当以子女作为原告,父或母则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直接以父母自己的名义起诉,属于“原告主体不适格”,法院将不会支持。
(一)参考案例
案例1:鲁法案例【2025】374,寿光法院:分居期间的抚养费能否支持?
2014年10月,王丽丽(化名)与李强(化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小明(化名)。后因感情破裂,双方自2021年7月起至2024年11月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分居期间,小明一直跟随母亲王丽丽生活,其生活、教育等所有费用均由王丽丽一人独自承担。
后小明向寿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强支付分居期间抚养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小明在父母分居后一直随母亲生活,其生活、教育等费用均由其母亲一人支付,故被告应适当负担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关于抚养费数额,法官综合考虑小明的实际生活教育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抚养费32800元。
案例2:人民法院案例库:王小某诉王某抚养费纠纷案——离婚是否为子女主张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入库编号2024-14-2-022-001)
基本案情:原告王小某诉称:王小某(系化名)与王某系父子关系,2009年8月28日王小某出生。在王小某成长过程中,其开销一直由母亲张某承担,父亲王某在经济上没有承担王小某的抚养费,生活上也没有对王小某给予照顾、关心和教育,没有尽到作为父亲的抚养和教育责任。故诉请王某按照每月3082元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至王小某满18周岁的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女)和王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王小某。2015年、2016年,王小某因就近上学,与母亲张某搬离房山区,和父亲王某分开居住。2017年、2018年左右,王某去外地生活。王某自结婚至今没有工作,也没有给过孩子抚养费,家庭开销一直由张某承担,王某在生活上未对孩子给予照顾、关心和教育,没有尽到作为父亲的抚养和教育的责任。张某身有残疾,因身体原因待岗,月收入不足5000元。张某与王某目前仍为夫妻关系。
裁判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小某主张2015年、2016年其与母亲住到中关村后,与父亲王某分开居住,王某予以认可,且王某自述其自结婚至今一直没有工作,也没有给过孩子抚养费。关于王小某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抚养费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依法予以酌定。
(二)最高法法官观点
问题:男女双方未离婚,一方以子女名义主张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应否支持?——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十七批)
答疑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问题涉及对该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对此,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此,子女向父母一方或者双方请求支付抚养费,以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为要件,而不以父母离婚为要件。第二,请求的主体是“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而不是父母一方。第三,“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判断标准为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即有履行条件和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主观上存在可追责性,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咨询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柴福敏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于 蒙
因此,未成年子女向父母一方或者双方请求支付抚养费,是以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为条件,而不以父母离婚为条件,法律并未将离婚作为主张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只要父母存在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未成年子女就有权主张抚养费。
三、分居期间的抚养费
离婚时可以一并主张吗?
部分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拟对另一方未支付的分居期间的抚养费一并主张,如上所述,主张抚养费的一方应为子女,那在离婚诉讼的原告系夫妻一方,夫妻一方此时要求另一方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一)参考案例
案例1: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0民初5039号
基本案情:女方陈某与男方张某于2019年8月15日登记结婚,2022年10月22日生育一子小张,原、被告于2023年8月分居,分居后张某未再支付过抚养费。现女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张某自2023年8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小张年满18周岁。
裁判观点:根据双方的庭审陈述,被告张某自2023年8月分居后未再支付抚养费,故被告张某应补付2023年8月至今的抚养费,综合考虑本市的生活水平、小张所处年龄段以及被告张某收入,酌定被告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最终判决被告张某应一次性支付原告陈某2023年8月至2024年10月欠付抚养费27000元。
案例2:朱某1与朱某2离婚纠纷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4民初16265号
基本案情:男女双方于201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2021年8月双方分居后,孩子一直由女方抚养,两年来男方对孩子不管不顾。现男方起诉离婚,女方要求孩子抚养权归自己,男方从分居起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
裁判观点:男方应自2021年9月双方分居时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女方子女抚养费1500元,至子女18周岁止。
案例3:南某、李某离婚纠纷案,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22)吉2401民初2804号
基本案情:男方南某与女方李某于2004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双方于2012年开始分居生活。现男方起诉离婚,女方李某要求男方一次性支付2015年6月分居至离婚期间的抚养费,每月按2000计算共计17.4万元。
裁判观点:南某与李某于2012年分居至今,虽然双方分居,但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分居期间,虽然婚生子与李某共同生活,但南某仍应承担婚生子必要的生活费及教育费。南某在与李某微信聊天时也承诺按2000元的标准从2015年6月开始支付抚养费,但其未履行承诺,从2015年6月至2022年6月,已达7年之久,至2022年7月,应付抚养费为17万元,李某作为儿子的监护人,要求南某支付双方分居期间南柄旭的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但抚养费金额为17万元。
(二)最高法法官观点
在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十三批)中:
问题: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时是否可以向另外一方主张分居期间子女的抚养费?
答疑意见:从实体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分居期间未尽到对子女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请求支付抚养费。从程序上看,虽然离婚纠纷与抚养费纠纷属于两个不同案由,当事人也存在差别,但从减少当事人诉累的角度看,对于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效果更好,否则,子女还要再另外提起一个诉讼。
咨询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刘洋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王 丹
四、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分居期间抚养费的情形
对于分居期间的抚养费,部分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只要没有分别财产制的约定,双方的收入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在此期间承担抚养费用仍系以夫妻共同财产负担,故,部分法院对于分居期间的抚养费不予支持。
(一)参考案例
案例1:胡某与黄某离婚纠纷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2民初7143号
基本案情:男方胡某与女方黄某于2011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12日生育一子,双方因感情不和从2022年1月左右开始分居,儿子一直随女方黄某共同生活,从2021年7月开始,男方就未再支付过子女抚养费。现男方起诉离婚,女方要求儿子抚养权归自己,男方补付2021年7月至今的抚养费。
裁判观点:对于女方要求男方补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本院认为,未有证据显示双方系分别财产制,且双方均要求分割对方账户内的共同财产,应认为属夫妻共同财产制,女方此前抚养子女的支出仍应视为双方共同财产支出,在分割财产时女方因抚养子女而发生的支出已作为合理开销列支,未要求女方将其中一半的支出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故而对于女方要求原告补付分居期间抚养费的诉请,法院难以支持。
案例2:骆某、彭某离婚纠纷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2024)新3122民初173号
基本案情:女方骆某与男方彭某于2011年9月5日登记结婚,2012年1月16日生育婚生子小彭,双方从2020年8月开始分居。现骆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彭某支付双方分居三年期间儿子的抚养费和医疗教育费用36000元。
裁判观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现行有效规定,分居期间,虽然夫妻处于分居状态,但并未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分居期间各自或共同取得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居期间的花销,如果是用于履行家庭义务的,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那么这些费用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离婚前已经支出的,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支出,不再进行分割、分配。退一步而言,本案中即使要进行分割、分配,双方在分居期间对于儿子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都有承担,但无法查清楚谁承担的多、谁承担的少,及双方支出的具体金额。因原告与被告分居期间,给儿子的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费用花销属于离婚前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费用,被告不应进行补偿支付给原告。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双方分居三年期间婚生子彭某某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医疗费用等3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观点分析
对于不支持分居期间抚养费的,多从法定共同财产制立论:一方收入既属共同财产,其已支出之抚育费即视为以共同财产支出。若未支出,余额亦可在离婚时分割,故无另行起诉之理。此逻辑于收入相当、财产混同之常态家庭并无不当,然遇分别财产制或收入微薄、全职主妇、需举债育子之情形,难以适用,且分居期间未承担抚养义务一方的收入往往已消费、隐匿或挥霍,离婚时难以再分割,实质上仍是将全部抚育成本转嫁于直接抚养方,有失公平。
综上分析,我们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可以起诉要求未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可以要求未尽抚养义务的另一方支付抚养费。至于最终是否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仍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如是否有分别财产制约定、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处是否还持有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是否各自管理自己的收入等。
李梦婷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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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玲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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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期】
作者丨李梦婷、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