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例清晰地告诉我们,轮流抚养不是法院用来“和稀泥”的工具,它有严格的适用条件。
· 父母双方协议一致
这是判决轮流抚养的前提。如果一方坚决不同意,法院几乎不会这么判决。双方必须有良好的沟通基础和协作意愿,能灵活处理抚养过程中的各种突发情况。
· 必须真正有利于孩子
这是轮流抚养的目的。如果父母居住地过远、经常出差、工作不稳定,或一方有不良习惯(如家暴、酗酒),导致孩子生活节奏混乱、缺乏安全感,那么轮流抚养反而有害。
· 孩子年龄适合“轮流抚养”
一般来说,2岁以下的幼儿原则上跟随母亲生活较好;8岁以上的孩子,法院会充分尊重其本人意愿。而2至8岁这个阶段,是协议轮流抚养的主要考虑年龄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