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王福玲&罗茂 融家家事
|案情简介|

原告:小明(委托人,父亲)
被告:小孙(母亲)
原告小明与被告小孙原系夫妻,于2016年登记结婚,2019年生育一子。2023年10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由被告小孙直接抚养,原告小明“每月第一、三周的周末享有两次探望权,具体时间、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然而,离婚后双方因探望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方式(尤其是原告希望采用让孩子短暂留宿的“逗留式探望”)屡次发生争执,沟通不畅,导致原告的探望权无法顺利实现。为保障自身法定权利的行使,原告于2025年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明确探望的具体方案。
|办案思路|

本案的核心在于,针对生效法律文书中约定不明的探望权,如何通过再次诉讼将其具体化、可执行化。我们围绕以下核心要点展开:
1.突破“一事不再理”原则:论证原调解书仅确立了探望权的基本原则和次数,但未明确“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因履行受阻而产生争议,属于“新的事实和理由”,符合再次起诉的法定条件。
2.强调“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主张“逗留式探望”能提供更长时间的亲子互动,有利于加深父子感情,弥补离婚对孩子的伤害,符合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
3.提供明确、合理的探望方案:结合孩子的学业和生活规律,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探望时间、时长及假期分配方案,供法院裁判参考。
|办案经过|

1.证据收集与策略制定:接受委托后,我们指导申请人重点收集了两类证据:一是证明原调解约定不明的基础证据;二是证明双方沟通不畅、探望受阻的聊天记录等过程证据。在此基础上,明确了“不是否定原调解,而是细化执行”的诉讼策略。
2.法律论证与庭审聚焦:在起诉状及庭审中,我们重点援引了《江苏省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第20条的规定及相关典型案例,有力驳斥了被告关于“一事不再理”的抗辩。同时,在代理意见中深入阐述了“逗留式探望”对于孩子成长的积极意义。
3.法院判决与方案落地: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方核心观点。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认定:“原离婚调解书关于探望的次数系双方自行约定……具体探望时间约定不明确,双方又不能协商一致,从而导致原告有时无法实现探望权,对此应予具体明确。” 据此,法院在维持原探望次数的基础上,对探望时间、接送方式及特定节日的安排作出了明确判决。
|法院文书|

节选自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探望权是父母的法定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原离婚调解书关于探望的次数系双方自行约定,现被告仍同意按此约定执行,且基本能满足原告的探望需求,对此本院不作调整。具体探望时间约定不明确,双方又不能协商一致,从而导致原告有时无法实现探望权,对此应予具体明确。
判决如下:
一、原告小明于每月第一、三周的周日探望婚生子,由原告小明在周日上午十点至被告小孙处接走婚生子,下午五点前送回被告小孙处。每年的中秋午餐和除夕午餐,婚生子随原告小明就餐,原告小明在该节日的上午十点接走婚生子,在下午三点前送回被告小孙处。被告小孙予以协助;
……
|案件思考|

本案的成功,为处理离婚后因探望权约定不明而引发的纠纷提供了典型范例。在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
1.约定不明的识别与举证:生效文书中的“双方协商”条款极易引发争议,需在诉讼中重点指出其模糊性,并举证证明因该模糊性已导致权利无法实现。
2.再次起诉的合法性论证:熟练运用地方司法指导文件及典型案例,打破对方“一事不再理”的惯性抗辩,是案件得以受理和审理的前提。
3.方案的可执行性与合理性:提出的探望方案必须充分考虑子女的学习生活节奏、抚养方的便利以及探望方的合理需求,以务实的态度争取法院的支持。
|律师寄语|

离婚改变的是夫妻关系,而非亲子情缘。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孩子获得完整关爱、健康成长的保障。当一纸协议因约定模糊而成为阻碍亲情的壁垒时,法律提供了再次细化和救济的途径。本案表明,父母之爱不应在争执中消耗,而应在法律的明晰框架内,找到最有利于孩子的那把“钥匙”,让陪伴不再艰难,让关爱得以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