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扶养义务探析:内涵、条件与老年婚姻特殊性下的实务考量

2025-12-08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核心基石之一,而扶养费的给付则是该义务在特定情境下的具体体现。理解扶养义务的本质、扶养费的产生条件及数额确定标准,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尤其是保障老年夫妻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定义出发,结合典型案例,解析夫妻扶养义务的内涵与外延,并特别探讨老年夫妻在此问题上的特殊性。


1.   扶养义务和扶养费


扶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源于夫妻作为共同生活伴侣的身份关系,只要婚姻有效存在,该义务即持续存在。


扶养费:它并非扶养义务的常态履行方式,而是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的。具体而言,当夫妻一方因患病、残疾等原因处于需要扶养的状态,而另一方拒绝履行其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依法向对方主张给付扶养费。


简而言之,扶养费是夫妻特殊扶养义务在对方不履行时衍生出的救济性权利。其核心前提是负有扶养义务的一方存在不履行的行为。


因此,支付扶养费只是履行扶养义务的一种方式,而非义务本身。同时,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和权利是相互的、对等的


(2017)苏08民终2445号案例:

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的扶养义务和权利是相互的、对等的。


本案中,被上诉人生活困难是事实,但上诉人年老多病同样需要照顾。另外,被上诉人离家出走的原因并非是上诉人不尽扶养义务,而是因琐事致双方分开。


现被上诉人置上诉人的恳求于不顾,执意不愿意回家与上诉人共同生活,即不再履行夫妻相互照顾的义务,却又坚持要上诉人支付扶养费,其做法有悖于法律规定夫妻扶养义务相互性、对等性原则的要求。故对其诉求不应予以支持


2. 如何确定扶养费的数额?


扶养费数额的确定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其中双方的子女情况尤为重要。若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成年子女,其生活、医疗等费用不应完全转嫁给配偶承担。成年子女依法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因此,在此情况下,配偶所需承担的扶养费金额可相应酌减。


(2021)鲁03民终2262号案例:

鉴于被告年事已高,且二人婚前原告已有数名成年子女,因此,对于原告因身体疾病等生活费用支出,除了被告因负有扶养义务而应承担其中一部分以外,原告的子女理应履行赡养义务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扶养费2000元数额过高,被告支付原告的扶养费以每月700元为宜,对于原告诉求中的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夫妻间扶养费的支付必要性及具体金额,必须严格建立在扶养义务相互性、对等性的基石之上,并综合权衡夫妻感情状况、双方身体健康程度、子女数量及赡养能力、各自经济收入与负担、分居的具体缘由等多元因素。


3.老年夫妻抚养问题的特殊性


对于老年夫妻而言,其扶养问题更具特殊性:


一方面,老年人身体机能衰退、精神需求增加,对配偶在生活照料与情感慰藉上的相互扶持依赖度更高,扶养义务的内涵更强调陪伴与关怀


另一方面,双方通常均有成年子女,无论父母婚姻状况如何变化,子女对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始终独立存在且不可免除。


因此,在老年夫妻扶养纠纷的处理中,既要依法保障确有需要一方的合法权益,也要充分考虑子女应承担的赡养责任,避免配偶一方负担过重,更要引导家庭成员共同履行责任,维系和谐的家庭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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