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因丈夫同性恋取向,授意丈夫组织他人同自己发生性关系,被判聚众淫乱罪 | 判决书全文

2025-12-13

转载自:最高实务判例


河北省XX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冀0132刑初144


公诉机关河北省XX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女,1981427日出生,大学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XX区,现住石家庄XX区。因涉嫌聚众淫乱罪,于20231011日被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327日经XX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245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刑诉〔2024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聚众淫乱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杰、检察官助理时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3月份左右至同年7月份,被告人魏某某因其丈夫杜某某(已判决)同性恋取向,授意其丈夫组织他人同自己发生性关系,杜某某石家庄市极地娱乐会馆消费期间,让范洋(以判决)为其介绍该会馆男性有偿陪侍人员,分别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场××公寓以及杜某某家中同魏某某以及杜某某聚众淫乱。

公诉机关提交了范某洋微信截图、范某洋提供杜某某微信转账截图、李冬与范洋提供微信聊天记录、陈某名与范洋微信聊天记录、证人冯某兴、时某天、陈某名、王某博的证言、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另案同案犯杜某某、范洋、李冬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聚众淫乱视频资料、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系聚众淫乱首要分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魏某某系自首,认罪认罚且正处于哺乳期,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系聚众淫乱活动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淫乱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二O二四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陈

书 记 员    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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