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其子女放弃继承,谁负责清理遗产、清偿债务?

2025-12-16

转载自:湖南高院

手握一纸胜诉判决,

债务人却突然离世,

其子女均声明“放弃继承”,

债权该如何实现?

近日,

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gif

成某与甘某之间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这场纠纷经过诉讼由湘乡市法院于2018年4月3日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甘某偿还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85.6万元,并支付以该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5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12月19日的利息。

然而,该判决的执行却因甘某复杂的财务状况受阻。在成某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调查发现甘某的个人财产与其关联的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存在混同,导致需要先进行个人财产清算,执行程序陷入僵局。

2011年甘某与妻子离婚,2023年5月19日,甘某因病去世。其父母均已过世,甘某的法定继承人仅剩三名子女。然而面对父亲的遗产,三名子女全部明确声明放弃继承权。

鉴于自身债权无法通过遗产得以清偿,成某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湘乡市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指定甘某生前住所地的某县级民政局出任“遗产管理人”,负责清理遗产、清偿债务。

某县级民政局则认为,更基层的乡镇街道或甘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来承担此责任更为精准和高效。

法院判决.gif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甘某遗产管理人应依法由县级民政部门还是村民委员会担任。

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甘某生前立有遗嘱,甘某的继承人也明确表示放弃对甘某遗产的继承。此时,甘某的遗产即处于无人继承、无人管理的状态,在此情况下,为甘某指定一个遗产管理人具有应当性和紧迫性。本案申请人成某与甘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某县级民政局作为甘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相对比较了解辖区内公民的家庭关系、财产状况,甘某遗产主要在城区且存在跨街区的状态,由某县级民政局来担任遗产管理人适宜性及权威性较高。成某申请指定某县级民政局作为甘某的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湘乡市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指定某县级民政局为甘某的遗产管理人。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gif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这一规定并非让政府“继承”财产,而是赋予其作为中立”管家”的职责。对于债权人而言,一旦法院指定了遗产管理人,即应主动向该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权利凭证。 随后,遗产管理人将依法履行职责,通过清理遗产、确认债权债务、分割遗产等方式,防止财产陷入无序状态,最终在遗产价值范围内公平、有序地清偿债务,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与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本案中,债务人去世后其三名子女均放弃继承,导致债权人长达八年的合法债权无法实现,此时由民政部门出任遗产管理人便成为打破僵局、依法清偿债务的关键路径。

为何法律选择由民政部门承担这一兜底责任?首先,继承人的缺位可能导致遗产长期悬置,既不利于债权人维权,也易引发财产贬损等社会问题。其次,相较于基层自治组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在资源调配、法律专业性和执行权威性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更能够有效处理可能涉及的复杂债权债务关系。这一制度设计深刻体现了法律的平衡智慧:既尊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个人意愿,又通过设定法定管理机制,为公民身后的财产秩序构筑一道坚实的保障防线,确保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能在法治框架内得到最终救济。



来源: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湘乡市人民法院

作者:曾郁涵、刘健

编辑:夭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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