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的主人公之一徐田,是一位 48 岁的北京男子,身为国企高管的他,与同性伴侣薛冲在北京的某小区已共同生活长达十年左右。平日里,对门邻居甚至一直将他们误认作父子。徐田的家属对他俩的关系也是心知肚明。
2024 年,徐田母亲所在的村子拉开了腾退安置的大幕。根据当地政策,此次安置按户补偿,每人享有 50 平方米的安置指标 ,而这个指标的购买价格与市场价之间相差约 4 万元 / 平方米,如此算来,这意味着每人能获得约 200 万元的利益。除此之外,每人还有二三十万元的过渡(安家)费。面对如此巨额的利益诱惑,徐田和薛冲动起了歪脑筋。
经薛冲提议,徐田与薛冲的姐姐薛丽达成了 “假结婚” 的约定。2024 年 12 月 12 日,北京丰台的徐田与河南焦作的薛丽前往焦作市解放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徐田 48 岁,拥有大学本科学历且未婚;薛丽比徐田大三岁,高中毕业,处于丧偶状态,与第一任亡夫育有一子。
在结婚登记前一周,徐田便告知自己的姐姐,他会给薛丽 20 万,觉得这笔钱给得很值。而在登记结婚当天上午 8 点,徐田向薛丽转账 5 万元,随后便乘高铁从北京前往焦作,中午 12 点抵达。当天下午,二人顺利办理了结婚登记,之后徐田便乘车返京。整个过程十分迅速,如同一场精心策划的 “交易”。
从两人的聊天记录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徐田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还和姐姐感慨道 “这就多给 50 平方米,完事赶紧办离婚手续” ,这充分表明他们结婚的目的纯粹是为了骗取安置利益。并且,两人结婚时既未举办酒席,也未通知亲友,事后更是没有在一起生活,这段婚姻仅仅是徒有其表。
2025 年初,官方安置人员公示表上,薛丽的名字赫然出现在被腾退人徐家的安置名单里,他们看似顺利地达到了目的。然而,命运却在此处来了个急转弯。2025 年 2 月 5 日上午 10 点 36 分,在北京的一个路口,徐田骑自行车时与一辆行驶的小汽车相撞,不幸当场死亡,双方被认定为同等责任。
徐田的离世让这场 “假结婚” 闹剧瞬间失控。徐田死后,其家属第一时间向拆迁部门申请将薛丽退出安置名单。但因徐田的遗产问题,徐田母亲与薛丽姐弟之间的矛盾迅速激化。薛丽率先以 “法定继承纠纷” 为由,将徐田母亲告上法庭;而徐田母亲也不甘示弱,起诉薛丽以及第三人薛冲,请求法院认定徐田和薛丽的婚姻关系无效,至此,双方对簿公堂,一场围绕 “假结婚” 与婚姻效力的法律纷争正式拉开帷幕。
2025 年 7 月 2 日,“薛丽与徐田婚姻无效一案” 在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庭审现场,双方各执一词,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徐田母亲的代理律师义正言辞地指出,徐田和薛丽的婚姻完全是为了骗取安置利益,两人之间毫无真实的结婚意愿,仅仅是维持着名义上的夫妻关系,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理应被判定为无效婚姻。
然而,薛丽的代理律师却持有截然不同的观点,其强调结婚的动机和目的并不能对婚姻效力产生影响。在深入审查案件事实,并全面考量相关法律法规后,10 月 30 日,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书明确指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也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在本案中,徐田母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以证明薛丽与徐田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因此,法院对于其以薛丽与徐田为获取不当利益而结婚为由,主张婚姻无效的诉求,不予支持。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徐田母亲自然是难以接受,遂提起了上诉。徐田母亲在上诉中进一步阐述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虽然规定当事人不得以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列举情形之外的理由主张婚姻无效,但该条款实际上并未排除《民法典》总则编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普遍规制。在本案里,徐田与薛丽二人通过结婚登记这一形式,巧妙地掩盖了获取拆迁补偿的真实目的,这显然构成了《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通谋虚伪表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不仅如此,双方以虚假婚姻侵占集体拆迁资源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其他村民的合法利益,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完全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原审判决在认定婚姻效力时,机械地将其限定于婚姻家庭编的特别规定,却忽视了法律行为效力的一般规则,这无疑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与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也是背道而驰。
然而,10 月 30 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严谨的审理和全面的考量,最终二审维持原判,其理由与一审法院保持一致。两级法院均认定,徐田与薛丽的婚姻在法律层面上是有效的,这场围绕 “假结婚” 婚姻效力的法律争议,暂时落下帷幕,但徐田母亲一方并不打算就此罢休,后续仍在积极筹备应对之策 。
(一)结婚动机能否影响婚姻效力
在这场围绕 “假结婚” 的法律纷争中,结婚动机能否影响婚姻效力成为了首要的争议焦点。薛丽的代理律师坚称,结婚的动机和目的不应左右婚姻的效力认定。从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来看,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仅明确列举了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这三种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 ,本案显然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并且,在结婚登记时,徐田和薛丽均是自愿前往,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导致婚姻撤销的违法情形。
而徐田母亲的代理律师则持有不同观点,其认为虽然法律明确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中未涵盖基于骗补目的的 “假结婚”,但这并不意味着此类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从婚姻的本质和立法目的来看,婚姻应当建立在真实的感情和共同生活的意愿基础之上,是一种具有社会意义和道德内涵的身份关系。徐田和薛丽为了骗取安置利益而结婚,双方毫无共同生活的打算,仅仅是利用婚姻登记这一形式来获取非法利益,这种行为严重背离了婚姻的本质和立法初衷,若认定其婚姻有效,无疑是对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公然践踏。
从法律逻辑层面分析,结婚动机虽然在一般情况下不直接影响婚姻效力,但当这种动机与非法目的紧密相连,且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时,就应当对婚姻效力进行重新审视。在本案中,徐田和薛丽的骗补行为,可能导致其他村民应得的安置利益减少,破坏了拆迁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原则,这种情况下若依然维持婚姻效力,显然有失公平。
(二)通谋虚伪与公序良俗的考量
徐田母亲的代理律师提出,徐田与薛丽的行为构成了《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通谋虚伪表示。所谓通谋虚伪表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本案中,徐田和薛丽表面上进行了结婚登记,看似建立了婚姻关系,但实际上双方的真实目的是骗取安置利益,他们内心并无建立真实夫妻关系的意愿,结婚登记仅仅是他们实现非法目的的手段,这种行为符合通谋虚伪表示的构成要件,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属无效。
同时,双方以虚假婚姻侵占集体拆迁资源的行为,也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是社会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婚姻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应当遵循公序良俗的要求。徐田和薛丽为了个人私利,利用婚姻制度的漏洞,骗取集体拆迁补偿,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的规定 ,他们的婚姻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诸多类似案例体现了对通谋虚伪表示和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的否定评价。例如在某些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而 “假离婚” 的案件中,法院虽然在婚姻效力认定上存在一定争议,但在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往往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和行为的社会影响,对试图通过虚假行为获取不当利益的一方进行一定的限制和制裁。又如在一些涉及婚外情赠与的案件中,法院通常会认定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以维护社会的道德风尚和公平正义 。这些案例都为本案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也凸显了在法律适用中,不能仅仅局限于条文的字面含义,而应当综合考虑法律的原则、精神以及社会效果等多方面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