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士经朋友介绍找到我们咨询:其与周先生于2018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女儿由林女士抚养,周先生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离婚后,经二人协商同意,女儿随林女士将姓氏由“周”改为“林”。然而,自女儿改姓后,周先生便开始拒绝支付抚养费,累计拖欠已达一年之久。林女士多次催要无果,周先生均态度强硬地表示:“孩子现在都不跟我姓了,已经不是我家的人,我没有义务再给钱。”林女士多次协商,周先生再次重申了他的理由,认为子女随父姓是传统,既然孩子改了姓,父子关系就如同“断了”,自然不应再承担抚养责任。林女士实在没办法,欲寻求法律帮助。
改姓绝非拒付抚养费的“免责金牌”
本案的争议焦点十分典型,核心在于厘清“抚养义务”与“子女姓氏”的法律关系。
1. 抚养是法定义务,姓氏是身份符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该义务是强制性的,不因父母离婚或子女姓氏变更而消失。姓氏仅是一种身份标识,与亲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无关。以“孩子不跟我姓”为由拒绝抚养,是对法律的根本性误解。
2. 改姓程序有规定,但不能反向“绑架”抚养费
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变更姓氏,需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如果一方擅自更改,另一方可依法起诉要求恢复原姓氏。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一方擅自改姓行为违法,另一方正确的救济途径是起诉恢复姓氏,而绝非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的支付与改姓行为的合法性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问题,前者关乎子女的生存发展权,是底线性的,不能作为对抗后者的筹码。
3. 协议约定“改姓免抚养费”属无效条款
在实践中,有的离婚协议中会约定“若对方为孩子改姓,则无需再付抚养费”。此类条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父母抚养义务不可免除)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条款。即使签了字,法律也不会支持。
法律守护的是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而非传统的姓氏观念。父母与子女的血缘亲情,不应被一个姓氏所割裂。本案再次重申了一个基本原则:抚养费是孩子健康成长的经济保障,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剥夺这份保障的借口。别让大人的姓氏情结,伤了孩子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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